《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医保局牵头起草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主要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

4.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

5. 《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渝医保发〔202166号)

三、主要内容

严格按照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内容起草制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效衔接现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乡村振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细化并明确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类别、资助参保标准、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提出了倾斜救助标准等内容。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将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县乡村振兴局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及县民政局会同县医保局等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全部纳入此次救助保障对象范围,与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保持一致。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明确资助参保政策标准,与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保持一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比例给予定额资助,梯次减轻缴费压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救助。

(三)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水平。根据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精神,继续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确救助比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70%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60%比例救助),明确年度救助限额(特殊病种救助限额10万元,大额费用救助限额6万元),与我县现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标准保持一致。医疗救助特殊疾病病种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四)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根据我县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参考借鉴其他区县做法,提出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于一次性就医除普通门诊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金额达到倾斜救助起救标准线的,实行分类倾斜救助特困人员达2000及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00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计入特殊疾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

(五)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在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的同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联动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补充保障作用,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探索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机制,更好发挥保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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