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石柱县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
学费指导价的通知
石发改发〔2025〕2号
弘文中学、新城中学、精英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定价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费成本调查结果和各学校实际运行情况,经第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我县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费指导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费指导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19号),“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外,民办学校的其他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我县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学费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标准如下:
学校名称 |
学费指导价 (元/生·期) | |
弘文中学 |
3540 | |
新城中学 |
3670 | |
精英学校 |
中学 |
2060 |
小学 |
2060 |
二、执行时间
自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学费指导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关于民办教育相关政策,严格在本通知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学费。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合规。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学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仅限于石柱县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费收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其他收费不在此列。学校要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联系,严格控制总体收费水平和费用涨幅。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