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171B/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惠民利民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石民发〔2024〕20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精神,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为我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阶梯性发放高龄津贴,进一步提高我县老年人社会福利,现就做好我县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石柱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津贴1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津贴3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津贴500元(原百岁老人营养补贴)。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申请审批表,本人及代理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审查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动态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动态核查,对补贴对象户口迁出本县或死亡的,从迁出本县或死亡的次月起停发老年人高龄津贴。停发人员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发放方式和时间

(一)发放方式。县民政局按照已审批的人员名单统一发放。

(二)发放时间。80—89周岁高龄津贴由年初一次性发放上年度的;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每季度初发放上季度的;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由每月初发放上月度的。

五、资金来源

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民政局所需资金每年纳入预算。

六、加强监管

要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不定期检查各乡镇(街道)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广泛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通过各种媒体、标语、传单、横幅、板报、院坝会、宣传车、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宣传,确保该项政策应知尽知,要强化摸排,动员符合条件的老人自主申报,确保符合条件的老人应享尽享。

八、高龄津贴制度从20241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石柱县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2.石柱县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

      3. 石柱县高龄津贴停发审批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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