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全县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维护全县残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敬请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建言献策。

一、征集时间:2024625——2024725

二、公示方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三、反馈途径: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发送手机信息、电话或者在线反馈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信件邮寄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瑞通路1号石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304办公室。电子邮箱:569017066@qq.com

联系电话: 13896855066(张女士);13896820448(谭先生)

附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625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全县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和《重庆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渝退役军人局〔202251号)规定,结全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且户籍和伤残抚恤关系在本县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条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并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县医疗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单位(主管单位)或者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医疗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达到退休年龄但医保缴费年限没达到规定退休年限的,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直至达到医保退休缴费年限。参保费用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参保手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经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申请,县医疗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财政安排资金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个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仍按一档的标准予以补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七条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属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自负部分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报销,出院后到县医疗保障局办理审核结算。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属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外的自费部分(本人自行要求使用且承诺自行承担费用的除外),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20%比例再给予补助,在县医疗保障局办理审核结算后,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补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床位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普通门诊和特病门诊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管理现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和规定的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优惠报销。

第九条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条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二条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退役军人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认定和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落实优待措施。

县医疗保障局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配合做好优抚对象一站式费用结算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随时关心残疾退役军人的身体健康,做好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宣传,组织好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 2024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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