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市上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县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全县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起草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

4. 《重庆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渝退役军人局〔202251号)

三、主要内容

严格按照《重庆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渝退役军人局〔202251号)内容起草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细化并明确了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用优惠报销等内容。

(一)明确了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保退休的解决办法。规定了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达到退休年龄但医保缴费年限没达到规定退休年限的,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直至达到医保退休缴费年限,参保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参保手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

(二)提高了对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水平。规定了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通过医疗救助等措施,对重庆市统一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全额报销。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措施,对重庆市统一医保目录外的费用补助20%

(三)明确了给予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用优惠报销。规定了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和规定的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优惠报销。

(四)明确了属地政府的相关职责。规定了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随时关心残疾退役军人的身体健康,做好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宣传,组织好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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