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县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重庆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需落实国家和市级关于简化分类水价、调整居民阶梯水价级差(达1:1.5:3国家标准)、取消二次供水运行费、衔接水资源费改税、落实困难群体优惠 “免申即享” 等政策。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启动了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经履行城区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形成《石柱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拟定两套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供听证会审议讨论。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 号)、《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及《重庆市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渝发改规范〔2023〕7 号)、《重庆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渝发改规范〔2023〕8 号)、《重庆市定价目录》(渝发改规范〔2021〕15 号)、《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渝发改规范〔2024〕1 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4〕22 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心城区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3〕1111 号)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起草过程
1.开展成本监审,对重庆石柱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投公司”)2021‑2023年度供水业务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核定供水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准许收入以及单位供水定价成本。
2.在核定准许收入基础上,采用两种不同测算方式,分别拟定方案一、方案二两套调价方案。
3.编制听证方案文本、影响分析、配套优惠措施等材料,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征集听证会参加人;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完整公开听证方案主要内容、成本监审结论、参会人员名单,同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群众意见。
4.拟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价格听证会,由听证会参加人对两套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方案主要内容
(一)现行水价情况
县城区现行自来水价格执行石价〔2009〕40号、石发改价格〔2016〕2号等文件,居民用水实行以年度为周期的阶梯水价;分居民、行政事业、经营服务、工业、特种用水多类,未完成三类简化;水资源税实施价税分离,需要对水价予以规范调整。
(二)定价原则
城镇供水价格坚持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实行政府定价;遵循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原则,统筹兼顾供水企业可持续运营、节约用水、社会各方承受能力。
(三)两套拟调价方案
两套方案以相同的准许收入、平均供水价格、用水结构为基础,仅测算方式不同:
方案一:各分类水价按照现行水价乘以调价系数测算(调价系数等于准许收入与现行收入之比),与现行水价政策衔接性较强。
方案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保本准许收入测算,其余用水价格按照剩余准许收入的调价系数进行测算,更加贴合居民用水保本微利政策导向。
(四)便民惠民措施
1.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按居民一阶梯价格执行。
2.多人口家庭用水量核增。
3.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生活用水优惠政策。
(五)调价影响分析
1.对居民用户:绝大部分家庭用水量处于第一阶梯,调价影响有限;二、三阶梯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节约用水。
2.对非居民用户:延续工业用水优惠,对工业企业影响较小;行政事业单位引导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倡导市政环卫、绿化、消防优先使用再生水;经营服务业涨幅可控。
3.对特种行业:高耗水行业水价适度上调,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4.对供水企业:合理补偿供水成本,提升供水保障、管网改造和服务能力。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成本监审,核定县水投公司2021—2023年监审期间城镇供水定价总成本为30,487,168.42元,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为177,241,000.91元,核定供水量14,470,208立方米,核定漏损率18.78%,单位定价成本为2.11元/立方米。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