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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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21〕2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与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调整概算必要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方可核定调整概算。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项目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项目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发包管理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采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项目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严格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项目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在向项目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负责返修。

六、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理管理

对必须进行监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政府投资项目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七、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