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要政府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新形势下,政府投资必须正确把握功能定位,更好发挥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以及补齐发展短板、优化供给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的关键作用。这需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以科学规范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有效保障其作用的发挥。目前,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仍存在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概算控制与调整不规范等部分短板问题,加之现有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难以适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需要,《通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覆盖项目决策、实施、监管、竣工等全生命周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链条和体系。

(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实施,2017年12月28日修正。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国令第712号,2019年05月05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国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发布,2000年9月25日实施,2017年10月23日最新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令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发布,2012年2月1日实施,2019年3月2日最新修订。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国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订。

6.《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9 号,2020年11月30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

7.《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2016年4月26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铁路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2019年8月20日发布。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3月15日。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1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七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管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项目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项目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发包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采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在向项目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六)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理管理。对必须进行监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政府投资项目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七)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三、相关问答

1.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

回答:《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那什么是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呢?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2.《通知》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哪些刚性约束?

回答: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投资规模较大、协作因素多、建设条件复杂,既需要严格按规律、程序办事,又必须完善管理、落实责任。《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经验教训,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作出了从严从细规定。一是立足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批,并要求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二是立足投资控制和厉行节约,加强对投资概算调整与控制的刚性约束。三是立足全方位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发包管理。四是立足实施过程管理,强化监理、验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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