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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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石柱府发〔2026〕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上位依据文件已废止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石柱府通〔2019〕10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18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0〕50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