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石柱府发〔2025〕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上位文件已废止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石柱府发〔2019〕13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地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4〕126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