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柱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
石柱府发〔2024〕2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调整方案(2023年)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实施细则〉的函》(渝环函〔2022〕42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渝环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衔接石柱县最新“三区三线”成果,结合实际,系统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形成与石柱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底线约束。坚持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
(二)强化空间管控。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管理目标,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三)突出分类准入。聚焦生态环境特征、目标和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差异化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调整情况,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调整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优先保护单元突出系统性保护,保持空间格局基本稳定,部分单元对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整合;重点管控单元突出精细化管理,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单元根据产业园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细分;一般管控单元保持基本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预留空间。
调整后,全县国土空间按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大类划分为19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1个,面积占比44.3%;重点管控单元5个,面积占比7.2%;一般管控单元3个,面积占比48.5%。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持一定的延续性,维持“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三个层级框架,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核心,实施差异化管理。我县所属的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突出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和生态修复,加强石漠化治理和重金属污染防控。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石柱府发〔2020〕30号)和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结果,深入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应用在服务国家、市级和我县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应用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等生态环境治理的各方面,应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重要领域,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附件:1. 石柱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分布图(2023年)
2. 石柱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3. 石柱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级总体管控要求
(2023年)
附件1
石柱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分布图(2023年)
附件2
石柱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
(2023年)
区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
石柱县 |
11 |
44.3 |
5 |
7.2 |
3 |
48.5 |
附件3
石柱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级总体管控要求
(2023年)
管控类型 |
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第一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
第二条 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对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坚决不予准入。鼓励现有工业项目搬入工业园区。 | |
污染物排放控制 |
第三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
第四条 关注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区土地和生态损毁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已设矿山,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开采边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制度。 | |
第五条 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对历史遗留和关停矿山复垦、复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恢复损毁土地资源的使用功能。 | |
第六条 持续推进水磨溪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水磨溪湿地公园(整合优化后)。 | |
第七条 持续关注龙潭片区等地铅锌矿重金属产业带来的土壤污染风险。切实开展石柱县铅锌矿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整治。 | |
第八条 实施黄水镇第一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黄水镇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黄水场镇排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实施石柱县县城排水系统优化工程、石柱县老城区管网改造工程、下路场镇排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
第九条 推进新型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推进现状“两高”企业中重庆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废气超低排放改造。 | |
环境风险防控 |
第十条 深入开展行政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饮用水源、工业园区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数据信息获取与动态更新机制。落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监管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 |
资源利用效率 |
第十一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
第十二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采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 |
第十三条 2025年,完成国家和市级下发能耗管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