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6-00028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办发〔2026〕22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6-08-12 [ 发布日期 ] 2026-08-2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812

    (本文有删减)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1.5地震灾害分级.....................................................5

2组织指挥体系..........................................................5

2.1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5

2.1.1常态化组织指挥体系..............................................5

2.1.2应急状态组织指挥体系......................................6

2.2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6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6

3.1监测预报.........................................................7

3.2地震预警.........................................................7

3.3震情速报.........................................................7

3.4灾情报告.........................................................7

4应急响应..............................................................8

4.1先期处置.......................................................8

4.2分级响应.........................................................8

4.3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4.4响应调整

4.5响应结束

5恢复重建

5.1灾害调查评估

5.2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6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基础设施保障

7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7.2行政区域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预案修订

8.3宣传、培训与演练

9附则

9.1以上、以下的含义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地震应急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或发生在其他区县波及我县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派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1.5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常态化组织指挥体系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负责统筹指挥和协调调度全县抗震救灾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事务中心、县治理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疾控中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忠县海事处石柱执法大队、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石柱县动车站、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以及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地震灾害防御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地震防御专委)负责统筹全县地震灾害常态化防御工作。

县应急救援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专委)负责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准备和实施工作。

2.1.2应急状态组织指挥体系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指从常态化组织指挥状态转入应急组织指挥状态,成立“石柱县××·××(日期)××(地名)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在原有成员单位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有关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为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灾情监测研判、群众安置、医疗防疫、治安维护、交通保障、要素保障、救灾物资、新闻宣传、志愿服务、震灾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根据不同响应等级,可对工作组及其组成成员进行增减或调整。

2.2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指挥和协调调度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预报

县地震防御专委负责统筹开展全县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密切配合市地震局,提出全县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2地震预警

县地震防御专委负责统筹开展全县的地震预警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局建设全市地震预警系统、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会同文旅、经信等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和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卫星叫应终端等渠道,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3.3震情速报

当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或受县外地震波及有较强震感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震速报信息,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根据需要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3.4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县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疾控、经信、铁路、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基础信息及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房屋建筑破坏、次生灾害与风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本辖区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防范处置次生灾害;县地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先期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按照遭遇概率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政府为应对主体,市地指、市地震局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市政府为应对主体,县政府配合必要时请求国家协调和支持

县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原则上应当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4.2.1四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3.53.9级地震或毗邻区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波及我县;

本县行政区域地震速报烈度达到≥5度;

初步统计因地震造成本县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一定经济损失。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县地指副指挥长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会商,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县地指指挥长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县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县政府或县地指为应急处置主体,负责组织灾情收集、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地指主要工作是:

县地指副指挥长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开展工作调度。调度乡镇(街道)应急办、“三网一员”、“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县技术管理员”核实灾情、社情、舆情,并按规定上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地指。

②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工作组,前往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重要基础设施巡查检修、社会秩序维护、舆情管控等应急处置工作。

③视情由副指挥长带队赶赴受灾乡镇(街道)进一步核实灾情、社情、舆情,研判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向县地指、市地指办报告情况。

④对接市地震局获取震情会商研判结果,并通报县地指成员单位。

⑤组织各成员单位收集、报告本行业、本领域有关情况。

⑥若市地震局会商研判地震成因与油气开采活动密切相关,责令相关企业调整优化开采方案。

⑦动态汇总灾情报告、应急处置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乡镇(街道)主要工作是:

落实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指挥调度辖区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排查、收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组织基层力量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辖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及各方面救援力量,搜救被困人员。协调基层卫生队伍实施先期现场救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居民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的消毒工作。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动态,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4.2.2三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4.04.9级地震或毗邻区县发生5.0级(含)以上、6.0级以下地震波及我县;

本县行政区域地震速报烈度达到≥6度;

初步统计因地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较大经济损失。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县地指指挥长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会商,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县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市政府为应急处置主体,县政府或县地指负责组织本县应急资源开展先期应急处置。随后融入市地指应急体系,接受市地指指挥调度,接受市应急救援专委指导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全程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县地指主要工作是:

①指挥长对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开展工作调度。先调度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开展自救互救;再调度乡镇(街道)应急办、“三网一员”、“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县技术管理员”核实灾情、社情、舆情,并按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市地指。

②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工作组,前往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重要基础设施巡查检修、社会秩序维护、舆情管控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③副指挥长带队赶赴震区进一步核实灾情、社情、舆情以及油气开采工业活动情况,研判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向县地指和市地指报告情况。

④根据灾区需求,向市地指提出调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调拨救灾物资支援灾区请求。

⑤对接市地震局获取震情会商研判结果,并通报县地指成员单位。

⑥视情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并向市政府、市地指办报告震情趋势会商意见,通报市地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及时转发地震速报、预警及余震信息。

⑦组织各成员单位收集、报告本行业(领域)有关情况。

⑧根据市地震局震源机制解数据及会商研判地震成因结果决策是否要求企业暂停压裂施工,调整优化开采方案,必要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⑨动态汇总灾情报告、应急处置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乡镇(街道)主要工作是:

党政主要负责人指挥调度辖区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排查、收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组织基层力量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辖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及各方面救援力量,搜救被困人员,视情请求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协调基层卫生队伍实施先期现场救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筹集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居民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的消毒工作。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动态,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4.2.3二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5.05.9级地震或毗邻区县发生6.0级(含)以上地震波及我县;

本县行政区域地震速报烈度达到≥7度;

初步统计因地震造成本县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县地指指挥长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会商,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县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市政府为应急处置主体,县政府或县地指负责组织本县应急资源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把救援放在第一位。待市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接受地指指挥调度,接受市应急救援专委指导实施现场抢险救援,移交指挥权,报告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服从市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接续执行《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与市级队伍、市外志愿队伍共同并肩作战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县地指主要工作是:

①指挥长对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开展工作调度。先调度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开展自救互救;再调度乡镇(街道)应急办、“三网一员”、“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县技术管理员”核实灾情、社情、舆情,并按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市地指。

②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工作组,前往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重要基础设施巡查检修、社会秩序维护、舆情管控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③副指挥长带队赶赴震区进一步核实灾情、社情、舆情以及油气开采工业活动情况,研判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向县地指和市地指报告情况。

④向市地指报告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根据灾区需求向市地指提出调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调拨救灾物资支援灾区请求。

⑤对接市地震局获取震情会商研判结果,并通报县地指成员单位。

⑥组织各成员单位收集、报告本行业(领域)有关情况。

⑦根据市地震局震源机制解数据及会商研判地震成因结果决策是否要求企业暂停压裂施工,调整优化开采方案,必要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⑧协助搭建市地指地震现场指挥部。

⑨协助就近安排外援队伍工作生活条件。

⑩动态汇总灾情报告、应急处置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乡镇(街道)主要工作是: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排查、收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助、受灾群众安置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力量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筹集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动态,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4.2.4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毗邻区县发生6.5级(含)以上地震波及我县;

本县行政区域地震速报烈度达到≥8度;

因地震造成本县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县地指指挥长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会商,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县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市政府为应急处置主体,县政府或县地指负责组织本县应急资源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把人员搜救、医疗救助、受灾群众安置放在第一位。待市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接受市地指指挥调度,接受市应急救援专委指导实施现场抢险救援,移交指挥权,报告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服从市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接续执行《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与市级队伍、市外志愿队伍共同作战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县地指和乡镇(街道)主要工作与二级应急响应相同(略)。

4.3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或县地指根据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或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灾情信息收集

利用北斗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察、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快速评估灾区受灾情况。组织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必要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情收集工作。

2)人员搜救

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组织以及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工程抢险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高效开展救援。

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协调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根据需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灾后受灾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和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居民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的消毒工作。加强灾后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

4)群众转移安置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搭建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筹集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基础设施抢修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6)现场监测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情况,加强震区震情形势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

7)次生灾害防范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金属冶炼设施、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8)社会治安维护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安全感。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社会动员

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需求,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参与抗震救灾,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加强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10)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动态,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11)灾害调查评估

灾情稳定后,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震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按程序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

4.5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通恢复,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重建

5.1灾害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应急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5.2恢复重建规划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应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对我县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保障

我县应加强对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单位)应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常态化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增强基层风险防范、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管理、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单位)依托村(社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加强专业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联合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单位)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推动与县、乡两级治理中心,“141”基层智治平台贯通运用,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流转、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保障抗震救灾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6.3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疾控、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工作,并通过协议储备等方式,提升应急物资供给能力。

6.4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中央预拨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下达资金至受灾乡镇(街道)。必要时,可按程序动用县级预备费,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强化对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效果评估。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电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并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6.6基础设施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问题,提升极端灾害场景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快速抢修抢通基础设施。

县经济信息委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保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公共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应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通信设备,确保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文化旅游委(县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和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抢险救援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忠县海事处石柱执法大队、石柱火车站等部门(单位)协调建立公路、铁路、水运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应对处置建议;震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县地指办指导、协调相关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对接市地震局,获取地震速报、烈度速报信息以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信息,通报有关乡镇(街道)。

(3)组织做好信息收集、群众安抚、信息发布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视情请示市地震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应对处置工作。

7.2行政区域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震中距离我县行政边界300公里范围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震中距离我县行政边界100公里范围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震中距离我县行政边界50公里范围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时,市地指为应急处置主体,县地指配合,执行《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之7.2 行政区域外地震事件应急事项和程序。县地指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对接市地震局,获取地震速报、烈度速报信息以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地指成员单位。

2)县地指办收集灾情相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地指成员单位。根据对我县造成的影响,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3)组织做好信息收集、群众安抚、信息发布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县地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地指办通报有关情况。

(5)当邻省、毗邻区县受灾严重,需要我县支援时,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或受灾省份、毗邻区县政府请求,请示县委、县政府同意,派出精干力量对邻省、毗邻区县开展救援救助工作。派出力量不超过本地力量的30%。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预案,报县防减救灾委同意后发布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8.2预案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疏散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

9附则

9.1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指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石柱府办发〔202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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