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6-0002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令〔2026〕1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成文日期 ] 2026-07-10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石柱府令〔2026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20261010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在林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一切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地);

(二)禁止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禁止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丢弃火种;

(五)禁止野外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禁火期间,县林业局停止办理一切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四、禁火责任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二)县、乡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重点林区要设置醒目标志牌,按标准设立检查站,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237333811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71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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