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3-00095 [ 主题分类 ] 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办发〔2023〕123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1-30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2312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清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县级相关部门要在1231日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要主动与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协助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将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动、赋权执法事项评估结果以及部门委托执法备案情况需要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调整的,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提请动态调整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公布实施。

五、《石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自20231231日起正式实施,《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益乡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石柱县赋予中益乡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3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30日    


附件

石柱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一、法定执法事项(2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二、赋权执法事项(乡版)(28项)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二)自选赋权事项(13项)

16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县经济信息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8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19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20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1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22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23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24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2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26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7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28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三、赋权执法事项(镇街版)(45项)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二)自选赋权事项(30项)

1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9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20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21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22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23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24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2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26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27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28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29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30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31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32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33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34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35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36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37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38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39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40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4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42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43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44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45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四、委托执法事项(2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法律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3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4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5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

对在城市道路上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8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9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0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1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12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13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14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15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16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17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18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19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0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1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2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3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4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5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6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7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8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9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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