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3-00029 [ 主题分类 ] 矿产 [ 体裁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办发〔2023〕28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 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 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

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7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以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143号)的要求,制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面部署,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以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至2035年。


一、现状与形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位于重庆市东部长江南岸,地处东经107°57'至108°34',北纬29°39'至30°32'之间。东接湖北省利川市,南邻彭水县,西南靠丰都县,西北连忠县,北与万州区接壤。县境南北长98.3公里,东西宽56.2公里,面积3014.06平方公里。全县共辖3个街道、17个镇、13个乡。户籍人口54.75万人,常住人口38.90万人,有土家族、汉族、苗族、独龙族等29个民族。

2020年,全县实现GDP总值171.05亿元,同比增长2.5%。居全市第36位,其中采矿业增加值0.53亿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地处渝东褶皱地带,属巫山大娄山中山区。境内地势东高西低,呈起伏下降。西北方斗山背斜、东南老厂坪背斜,顺北东、南西近似平行纵贯全境,形成“两山夹一槽”的主要地貌特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是重庆的重要交通纽带及长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位优势独特,交通方面形成了“一江、一铁、三高”的立体交通格局。

(一)矿产资源概况

1.矿产资源特点

截至2020年底,经历年矿产勘查,基本查明了全县境内主要矿产资源种类及分布情况,查明矿产10种(含亚矿种),主要分布于方斗山、七曜山地区。“十三五”期间,优势矿产资源储量稳步增长,地热资源勘查已取得一定成果。(专栏1)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因地制宜重点开发利用石灰岩矿产,保护性开发利用铅锌矿。结合资源、区位、市场、生态等因素综合布局,初步构建了以六塘乡石灰岩资源、万朝镇石灰岩资源为原料的两个绿色建材发展区,形成以龙潭镇为主的铅锌矿集中开发的新格局。

截至2020年底,全县已发现矿产28种(含亚矿种),已利用矿产10种(含亚矿种),即:煤、地热、铅、锌、镉、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玻璃用砂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泥岩。设置采矿权29个,矿业产值达6.25亿元;未利用矿产18种,即:煤层气、天然气、铜、铁、砂金、硫铁矿、岩盐、石膏、普通萤石、重晶石、磷矿、含钾岩石、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高岭土、陶瓷土、砖瓦用粘土。

(二)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取得积极成效,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明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出让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除自然资源部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矿产外的其余矿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进矿业权公开竞争性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进一步优化了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了服务效率。

基础地质调查全面覆盖、矿产勘查略有成效。上轮规划实施以来,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明显提高,1:5万基础地质调查覆盖率100%、1:5万土地质量覆盖率达到45%;矿产资源勘查略有成效。

深化“供给侧”改革,矿产资源水平稳步提升。全面退出了煤等过剩落后产能;限制了污染较大的硫铁矿、耐火粘土等矿产开发利用;提高了对铅锌矿的开发利用水平;优化了石灰岩、砂岩等优势矿产的开发格局。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县非油气矿产矿山数量为29个,相比2015年的69个减少了58%;大中型矿山比例由10%提升至27.6%,提高了176%,矿产资源开发结构优化成效显著。

扎实推进了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初步构建了绿色发展新格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稳步推进了绿色矿山建设,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县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初见成效。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明确了责任主体,逐步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三)形势与要求

1.面临的形势

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形势。“十四五”期间,重庆市将全面贯彻中央“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目标,构建“一区两群”的城镇空间格局。全县将继续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康养石柱”建设。

矿产资源需求形势。“十四五”时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经济发展将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资源供需格局将进一步优化;油气、煤等能源矿产需求仍趋于高位;随着“交通强国、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石灰岩、砂岩等建材类矿产资源需求将快速增长;铅锌矿等矿产市场需求有限,且县内无相应的化工企业消耗,资源供需基本平衡。

矿产资源供给形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相对丰富,伴随全市煤矿全部有序退出,县内所需煤炭资源均来自外购,对外依存度高,在一定时期内煤炭资源供给将面临紧张形势;石灰岩、砂岩等建材类矿产资源赋存丰富,市场需求旺盛,现有产能无法有力保障社会经济建设;随着“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的全面深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积极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积极推进地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为旅游产业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勘查开发和保护的形势。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落实“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加强,以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为主体国土空间管制更加严格,以及长江流域岸线管控约束进一步提高,县内矿产资源可供勘查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较为有限。

2.新要求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市级发展新要求,加大矿产资源的调查与勘查,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继续优化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继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生态修复责任,实现开发与保护和谐发展,为县“十四五”期间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提高资源勘查程度,降低资源利用风险。“十四五”期间加大县内社会经济建设消耗量较大的石灰岩、砂岩矿产的调查、勘查,开展矿产资源可利用性研究,提高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资源可靠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需进一步优化。在新形势发展要求下,加快推进矿业经济结构的优化布局,以“规模化、集约化”为原则,鼓励相对集中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集中开发;继续加强落后产能的矿山企业有序退出;禁止与生态政策不适宜的矿业权开发,严控矿产开发准入门槛;鼓励矿产品深加工利用,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如:石灰岩、砂岩;加快地热勘查与开发的步伐,提升区域旅游品质。

继续加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新建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任务,加快在产矿山的升级改造、逐步达标,规范停产矿山的标准管理;依法依规落实对已建成绿色矿山企业的鼓励政策,严控未达标绿色矿山企业在用矿用地方面的政策限制。

二、指导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结合重庆市国土空间“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格局,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康养石柱”的定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发展理念,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按照加强勘查、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配置、集约高效、注重保护、科技创新、扩大开发的思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所创新,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协调发展,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发展与保护相统一,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合理调控开发利用强度,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程度,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绿色转型发展,统筹资源开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和谐共进。

坚持需求导向,保障供给。紧紧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动态平衡。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发展战略布局,立足经济发展目标,加强石灰岩、砂岩矿产资源供需平衡,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建立石灰岩、砂岩资源产集区,提升资源保障能力,着力服务和改善民生。

坚持优化布局,协调发展。加强与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充分衔接,优化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强度、规模等,立足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监督。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严控矿业权准入,积极推进砂石类矿产“净矿”出让,探索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打捆出让,完善矿产资源监管机制。

(三)规划目标

至2025年,力争在万朝镇、王家乡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2处;稳步推进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资源接替勘查,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马武镇开展白云岩勘查工作,发现新型矿产品利用;加快推进地热的探转采工作。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数量控制在36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绿色发展进一步夯实,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专栏2)



2035年展望:

完善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建立,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技术措施,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推进资源有效保护,推动矿业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科学、经济的辐射半径合理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严控矿业权准入条件,明确矿业权投放数量、开采总量及最低生产规模。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是大力支持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支持在已设油气矿业权区域增列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综合开发,依法依规解决油气勘探、开采、输送等合理用地需求,加大对地热、石灰岩、砂岩等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二是限制开采煤、耐火粘土、高岭石粘土、硫铁矿等矿产;三是禁止开采砖瓦用粘土及其它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的矿产。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规划布局3个砂石集中开采区,分别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集中开采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家乡集中开采区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集中开采区。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勘查布局。积极配合涪陵东页岩气区块(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的勘查工作;引导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等矿产探矿权设置,预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2处,新增资源量水泥用灰岩0.7亿吨、饰面石材200万立方米;加快推进地热勘查工作,力争实现新增地热资源量600立方米/日;积极安排县财政资金开展境内石灰岩、砂岩可利用性调查评价,摸清资源可利用的国土空间范围及资源禀赋程度。

开采布局。加快推进王家乡石灰岩、马武镇饰面石材和冷水地热的开发利用;鼓励矿产资源生产、加工一体化的高效利用方式,建立以王家乡为核心的石灰岩建材智能制造产业示范基地;稳步推进大中型和骨干矿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小型矿山或建设条件较差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优化。规划期内,全县矿山数量控制在36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60%。

保护布局。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达到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加强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在落实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开采总量控制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了符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对12个矿种(含亚矿种)进行了开发利用总量控制。(专栏3)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优化方向。以需求供,合理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淘汰或整合落后产能,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

优化原则。严控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的开发总量;鼓励建筑用砂岩矿进行资源整合;逐步淘汰砖瓦用页岩矿落后产能,提升规模化开发程度;鼓励矿产品由粗放式向深加工转型,提升深加工利用水平。

矿山开采最低规模。建筑石料用灰岩新建、整合或调整最低生产低规模为50万吨/年;饰面用灰岩和饰面用白云岩新建、整合或调整最低生产规模为1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岩新建、整合或调整最低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砖瓦用页岩整合或调整最低生产规模6万吨/年;地热新建最低生产规模为10万立方米/年,有效促进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规划开发利用结构。至2025年,规划矿山数36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60%。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结合国家和市级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以绿色勘查开发、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区生态修复等为准入条件,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战略性矿产和非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和采矿权、已设矿业权和新设矿业权、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固体矿产和液体矿产,对矿业权准入进行差异化管控;从严控制长江干流岸线两侧向外5公里、第一山脊可视范围内矿业权准入。

勘查准入。探矿权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申请勘查矿种必须符合市级与县级《规划》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事业法人,申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并按审批程序逐级报批备案;编制科学合理的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勘查项目资金符合总体勘查方案的预算投入;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谁勘查谁负责、谁施工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管理。

开采规模准入。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政策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除符合有关规定外,严格控制新设小型生产规模矿山,严格限制不具备扩能条件的已设小型生产规模矿山扩大范围增划资源。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准入。矿山应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严格执行已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按照科学、低耗、高效、安全、环保的方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施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转变资源消耗型发展模式,推进绿色开采开发、矿地和谐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绿色勘查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在勘查立项、设计、实施全过程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推广物(化)探无损地表技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二)绿色矿山建设

健全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管体系,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促进矿区矿容矿貌大改观、大提升。到2025年,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

落实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建,落实采矿权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责任,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重要时间节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日常监督和成果巩固。充分利用日常巡查、实地核查等工作,督促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和成效保持;强化同级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动,充分利用支撑单位技术优势,加强技术指导。

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要求分类、分年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新建矿山的准入管理,明确在产矿山的升级改造任务,制定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倒排建设重要时间节点,统筹布局工作任务,建立“任务到矿、时间到月、责任到人、目标到年”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政策体系和奖励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在资源配置、矿业用地用林用草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照规定在用矿用地政策方面予以限制;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违约责任,未履行或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采矿权人违约责任。

(三)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矿区生态环境安全,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

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新建矿山在出让合同签订时需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义务及主体;在产矿山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督促采矿权人分年度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关闭矿山需明确责任主体,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和义务。在采矿权出让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修复的责任和义务,督促采矿权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明确基金的适用范围和计提方式,新设采矿权应在《方案》审批后1个月内建立。

加强监督、检查管理。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资料,并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书面函告同级财政部门。

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应当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对当地居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落实规划实施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措施,形成政策合力。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做好相关规划衔接。建立健全相关规划衔接协调机制,确保矿产资源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协调。涉及矿产资源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二)严格审核管控

严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对限制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按照矿山开发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新建、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明确准入要求和时序安排,原则上一个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促进资源整装勘查、整体开发。新设勘查开采项目优先向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和集中开采区投放。

加强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调控。动态更新维护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健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会商的协作机制,县政府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申报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管理。

(三)强化资金保障

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专项资金制度,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适当比例经费投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研单位与相关企业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入;县政府要安排资金积极支持矿产资源规划中重大工程的实施,保障规划实施落地,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财政部门要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加大对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和科学技术研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工作的支持力度;拓展资金筹措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和市级资金,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四)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监督执法管理体系建设。强化重点环节监管,构建覆盖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开发运营、闭坑治理、生态修复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优化监督管理内容和程序,开展矿山日常巡查和遥感监测,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完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企业,引导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格局。

创新规划监督方式。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报道,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落实监督责任,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项目公示,动态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加强督导考核,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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