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1-0003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办发〔2021〕13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2021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2021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2021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2021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石柱县2021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0〕3093号)、《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渝燃管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司其职、行业协同管理、群众积极参与”原则,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源头管控、严格监管查处,确保实现“禁放区严格禁止、限放区安全有序、社会面平安稳定”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燃管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燃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龙集华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经信委、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监管事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办、县供销合作社、县经信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职责: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市场源头管控、违法行为查处、重点时间节点管控看护等工作,确保实现县政府工作目标。

(二)设立县燃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燃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燃管办”)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晓康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马卫华、县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冉云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熊成勇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职责: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和信息报送,落实县领导的批示指示以及县燃管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职能职责分工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运用传统和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相关规定和重大意义,引导广大群众提高守法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负责指导制定舆情应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疏导解释舆论热点;协同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网络宣传工作。

2.县教委: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将《条例》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发挥“小手牵大手”作用;督导学校在放假前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管理主题教育活动。

3.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在燃放、限放区域内科学合理布设零售点,核发经营许可证;牵头查处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打非治违”工作。

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6.县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车辆资质及驾驶员、押运员资格的审查核发,依法查处无资质车辆和无资格人员。

7.县供销合作社:负责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督促经营企业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配合应急部门做好限放区域内零售点的布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8.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危害性的社会宣传,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发布大气环境污染预警。

9.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教育引导在建(拆)工地留守人员严格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0.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制订全县伤亡人员救治应急预案,做好伤员救治准备;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救治情况。

11.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在禁放区和限放区分别摆放相应的警示标识牌;负责组织城市桥梁、隧洞、下水道、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维护管理单位落实重点管控,严防违法燃放行为引发事故。

12.县信访办: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信访、涉稳事件。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火灾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重点消防单位加强防火管控工作。

14.县经信委: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向全网用户发送公益提示短信。

15.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人力社保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国资监管事务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发动、安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管控、燃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完善应急措施,组织巡逻力量开展内部巡逻检查。

16.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成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施步骤阶段

(一)部署整治阶段(2021年2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条例》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石柱府通〔2019〕12号,以下简称《通告》)的宣传、燃放安全引导、市场源头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等工作,为实现春节期间禁限放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二)重点管控阶段(2021年2月11—26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部署,在2021年2月11日(除夕)、12日(正月初一)、16日(正月初五)、26日(元宵) 等重要时间节点,严格落实定点值守、动态巡控和违规查处等禁限放看护措施,确保禁得住、管到位、不失控。

(三)常态化监管阶段(2021年2月26日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常态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确保日常禁放工作有重点、有落实。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和《通告》规定的禁限放区域以及“禁放区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要求,于2021年1月15日前启动宣传工作,重点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街上有公告、社区有专栏、小区有标语”,确保宣传发动全覆盖、无死角。

1.2021年2月6日为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集中宣传日”。县燃管办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认真组织开展集中统一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及时将各类宣传照片整理上报县燃管办。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细化落实措施,要组织协调主流媒体和“两微一端”在重要版面和时段、依托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大型广告牌、道路两侧广告牌等)刊播、宣传《条例》《通告》等相关内容,在主流媒体、电视频道黄金时段播放公益广告和飞屏字幕,及时曝光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县经信委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在2021年1月1日(元旦)、2月11日(除夕)和2月26日(元宵)分别向本县用户发送公益提示短信,向进入本县境内的手机用户发送禁放烟花爆竹提示短信。

4.县教委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依托假期作业、课外活动、安全课等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主题教育,发挥“小手牵大手”作用。

5.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发动、安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管控、燃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宗教场所、宾馆、商(市)场、集贸市场、在建工地等单位,广泛开展宣传提示,教育引导企业员工和留守人员遵守《条例》《通告》。

6.县交通局要充分利用客运交通车站、公交车站广告栏,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宣传媒介,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公益宣传;在各入石道路路口张贴宣传海报、设置禁燃禁放提示标语;春节期间,在客运车,公交车、铁路列车及相关站厅内张贴并向入石旅客广播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

7.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条例》《通告》要求,依托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大型广告牌、建筑工地外墙、道路两侧广告牌等)以及基层文化活动,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公益宣传;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畴,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横幅,进楼宇电梯、登门入户宣传告知,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强化源头管控

1.加强源头管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总量、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燃放限放区域内科学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或临时零售点、核发许可证;严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仓库和零售点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零售点现场监管措施,禁止任何人在零售点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要严把道路运输许可关,严格审核相关企业、人员、车辆资质,依法核发运输许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投放本县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从严查处,并将产品质量抽检信息及时抄送有关部门。针对市面上出现的“电子烟花”“电子礼花”“电子工艺品”等产品,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清理整治, 严禁非法流入禁限放区域。供销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督促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清查整治。

2.加强排查整治。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对禁放区内曾经设置过烟花爆竹储存库房、零售网点的地方,禁放区与非禁放区接壤部位,以及从事婚庆、礼仪、宾旅馆、饭店等行业的单位,开展联合检查。组织消防、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社会单位,以禁限放区内楼宇平台、地下空间、平房区为重点,对各种易燃、可燃物进行大排查、大清理。组织各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无重大安全隐患。

(三)严厉执法打击

1.严查非法储存经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居民小区、集贸市场、仓储物流堆场、货运码头等场所,高速公路桥洞、田间苗圃窝棚、闲置厂房、待拆(建)工地、动拆迁基地、临时搭建场所等区域,以及历年查处的非法窝点等为重点,加大检查巡查力度,特别要对禁放区域开展拉网式、反复式排查。应急、公安等部门要重点查处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

2.严查非法运输携带。交通、公安部门要依托入石高速公路、省际边界交通要道检查站和交通劝导站,加强货运车辆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行为。要在禁放区域外围布设检查卡点,开展道路运输临检,防止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要督促铁路、长途汽车站、码头、公交客运等交通枢纽落实“进站安检、保安巡查”等制度,防止非法携带。

3.严查非法燃放。县燃管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加大禁放区域巡查力度,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街面巡查执法,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要第一时间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媒体及时曝光,做到“处罚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效果。

(四)严格管控看护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有效。在2021年2月11日(除夕)、2月12日(正月初一)、16日(正月初五)、26日(元宵)等燃放烟花爆竹重点时段,以街道、社区为基本单元,以辖区道路、重点地区、楼群单位、行业场所为重要点位,明确禁限放看护网格,分区、划段包干负责,严格落实禁限放看护措施,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检查等方式,确保看护力量在岗在位。

同时,加强应急值守和指挥调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公安机关要提升社会面巡防勤务等级,加强街面巡逻和重点目标管控;消防救援部门要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强化等级战备,在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实施消防车驻防,确保遇到火情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伤员救治工作预案,确保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五)畅通信息报送

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21年1月15日前报送工作方案、2021年3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于2021年1月15日前报送乡镇(街道)燃管领导小组及成员登记表(见附件1),2021年1月25日前报送乡镇(街道)禁放看护“网格化、实名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3.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1年2月12日(正月初一)、2月18日(正月初七)、2月27日(正月十六)12时前,报送烟花爆竹死伤人数、空气监测情况;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春节期间于每日18:00前报送烟花爆竹引起的火警、灾害事故(除夕夜从18时起每2小时报1次)。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送。

县燃管办地址:石柱县万安街道甄子坪路166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11办公室)。联系人:刘进,秦文飞;联系电话:73334134、18716957333,73334133、13896428127;电子邮箱:762457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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