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封山令,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封山令》解读如下。

一、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主要有天然火源和人为火源两大类。近年来,我县发生的森林火灾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人为野外用火不慎而引发的。夏季是森林防火的高火险期,也是我县森林火灾的易发高发期,节假日游人野炊、秋收后烧灰烧草等野外用火点多面广,屡禁不止,加之近期连晴高温,822日,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联合发布了“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引发森林火灾的可能性非常大,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县政府有必要发布森林防火封山令。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三)市森防指关于区县发布封山令的工作要求;

(四)县森防指、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联合发布的“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三、核心举措

(一)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二)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易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防火码”,上交一切火源,承诺遵守相关防火、禁火规定,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

(四)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禁火检查、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攻坚战。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本封山令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拨打县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023-73338119

四、适用对象

涉及封山区域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五、时限

202492日至本次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信号解除。

六、封山区域

适用范围为石柱县海拔800米以下区域(西沱镇、沿溪镇、黎场镇、万朝镇、王场镇、河嘴乡、临溪镇、王家乡、龙沙镇、大歇镇、桥头镇、三河镇、南宾街道、万安街道、下路街道、三星乡),万寿山、刀背梁、岩口(石西路)至茨竹垭国有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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