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集中式地表水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25〕3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集中式地表水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7、附件1
7.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8、附件2
8.1应急工作组职责
9、附件3
10、附件4
10.1县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11、附件5
11.1县环境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12、附件6
12.1县生态环境局专家名单
13、附件7
13.1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位置图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全面提高应对辖区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规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并为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提供支撑。
1.2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五号,2024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7年6月27日);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2022年9月28日第三次修正);
(10)《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8)《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1)《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2)《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2.3 其他文件
(1)《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02〕83);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
(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县城及各乡镇(街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指由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历次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县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也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与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向上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1.5工作原则
在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职工以及周边群众的生命、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并优先保障人身安全。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源的影响。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应急工作必须统一指挥,令行禁止。根据事故级别,分级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确保应急救援指挥统一。各有关部门和救援单位要在统一的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接报人员要迅速反应,有效研判,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科学、规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实现应急资源共享,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指挥长、副指挥长、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气象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局、重庆石柱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应急指挥部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论引导组。
各成员明确事件状态下各级人员和各专业处置队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具体职责和任务见附件2),以便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在统一指挥下,快速、有序、高效地展开应急处置行动,以尽快处理事件,将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3-1。
图 3-1 应急响应流程图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地所属乡镇(街道)、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县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县水利局等部门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初次研判
信息的初次研判责任单位包括: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立即启动红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区划定方案见附件3)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立即启动橙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上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km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上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2.3 预警发布和预警级别调整
3.2.3.1 预警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应急指挥部采纳预警建议后,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2.2.1.1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类别、预警级别;
(2)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
(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警示事项。
3.2.2.1.2 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引导屏、车载电视、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2 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分级情况立即采取预警行动。一般情况下,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视情况决定是否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
(2)县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县生态环境局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县生态环境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部门应向有关部门通报,主要通报部门应包括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区县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县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信息报告和通报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小组迅速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气象局有关环境监测机构等参加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水源地所属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参与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结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现有风险源特点,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表面处理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根据污染源的排查结果联系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1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应急专家组意见,尽快制定出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另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4)取水口及水厂应急防控。一级保护区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取水口装载自动监测装置对水质进行监控,发现水质超标后可停止取水。
(5)饮用水源深度处置。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1所示。
表 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3.7.2 供水安全保障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供水保障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针对受影响较严重的区域,应急供水保障组使用县住房城乡建委等牵头单位的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该区域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如现有应急物资、装备不能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求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应急物资、装备支援。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5。
舆论引导组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最后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应急处置组进行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2事件调查
根据事件调查的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由事发乡镇(街道)牵头,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肇事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县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建立部门负责人和主要应急人员通讯录,定期确认各联络电话,人员或通讯方式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县委宣传部牵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存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县人民政府保障经费,专项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县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健全辖区内公路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依托县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所有。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每年开展一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石柱府办发〔202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 应急工作组职责
3. 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4.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6. 县生态环境局专家名单
7.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位置图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
指挥长 |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副指挥长 |
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
(1)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协调办公室 |
水源地管理单位或县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组成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
专项 工作组 |
县政府办公室 |
/ |
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应急处置指示,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
县生态环境局 |
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负责牵头对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2)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3)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对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 |
县应急管理局 |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
县水利局 |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
(1)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2)提供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 (3)提供应急保障供水工程技术支持,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4)配合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 |
县卫生健康委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1)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2)开展出厂水、末梢水、临时供水水质监测; (3)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流通和食用,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防范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 |
县气象局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提供预警和处置建议。 | |
县交通运输委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1)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2)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 | |
县农业农村委 |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负责农业面源、渔业养殖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 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 |
专项工作组 |
县财政局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的经费。 |
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研究、应急预案演练等费用纳入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预算。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协调和落实应急过程涉及应急启用的市政道路、管网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措施。 |
(1)负责市政设施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 (2)指导城区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 (3)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 |
县市场监管局 |
/ |
(1)协助因特种设备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 (3)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4)负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 (5)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 |
县委宣传部 |
/ |
(1)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2)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 (3)授权向公众发布供水信息和有关通报。 | |
县委网信办 |
/ |
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 |
县人武部 |
/ |
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 |
县公安局 |
/ |
(1)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 (3)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 |
专项工作组 |
县民政局 |
/ |
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工作。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规划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
(1)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2)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有关资料。 | |
县经济信息委 |
/ |
负责应急期间的电力天然气保障。 | |
县商务委 |
/ |
负责组织临时饮用水供应、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 |
县林业局 |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
配合做好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
县发展改革委 |
/ |
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 | |
县人武部 |
/ |
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 |
县消防救援局 |
/ |
(1)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3)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协助做好辖区水源地的保护,及时核实、汇总信息上报,提出水源地预警建议;加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
(1)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 (3)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 (4)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 |
专项工作组 |
重庆石柱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监测。加强制水生产过程控制和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 |
(1)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提供饮用水源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 (3)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4)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 (5)在饮用水源无法取水的情况下,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紧急启用备用水源方案; (6)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 (7)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 (8)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 (9)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 (10)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 (11)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
附件2
应急工作组职责
应急职责 | ||
应急处置组 |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参加。 |
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
应急监测组 |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气象局有关环境监测机构等参加。 |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
应急供水保障组 |
由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水利局、重庆石柱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等参加。 |
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
应急物资保障组 |
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县交通运输委、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等参加。 |
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
应急专家组 |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污染防治、应急管理、危化、市政工程、气象、水利、地质、消防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
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
综合组 |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事发乡镇(街道)等参加。 |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传达上级批示指示。 |
事件调查组 |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水源地所属乡镇(街道)等参加。 |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开展评估。 |
善后工作组 |
由事发乡镇(街道)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金融保险机构等参加。 |
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死亡人员丧葬;开展有关保险理赔;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
舆论引导组 |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 |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权威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组织媒体和记者采访;拟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
附件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水源级别 |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水源所在乡镇(街道) |
保护区划分范围 |
使用 状态 |
责任 单位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城市 |
1 |
石柱县给排水公司双庆水厂 |
河坝场河 |
小型河流 |
南宾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南宾街道办事处 | |
2 |
龙池坝水库 |
小型水库 |
六塘乡 |
龙池坝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全部水域及右干渠出水口至官田坝电站出水口的引水渠道。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
大坝高程以上至分水岭地带区域。 |
现用 |
六塘乡人民政府 | |||
3 |
龙河 |
小型河流 |
南宾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2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2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备用 |
南宾街道办事处 | |||
镇级 |
4 |
黄水镇自来水厂 |
黄水渔湖三级坝水库 |
小型水库 |
黄水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
大坝高程以上30米所控陆域。 |
现用 |
黄水镇人民政府 | |
5 |
王场镇自来水厂 |
蛟鱼水库 |
小型水库 |
王场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
大坝高程以上30米所控陆域。 |
现用 |
王场镇人民政府 | ||
黎场乡自来水厂 | ||||||||||||
沿溪镇自来水厂 | ||||||||||||
6 |
王场镇自来水厂 |
桃花大堰 |
小型河流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桃花大堰水渠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20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桃花大堰水渠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王场镇人民政府 | |||
黎场乡自来水厂 | ||||||||||||
沿溪镇自来水厂 | ||||||||||||
镇级 |
7 |
西沱镇自来水厂 |
跳脚石大堰 |
小型河流 |
西沱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跳脚石大堰水渠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跳脚石大堰水渠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西沱镇人民政府 | |
西沱镇万吨水厂 | ||||||||||||
8 |
悦崃供水站 |
古城河 |
小型河流 |
悦崃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悦崃镇人民政府 | ||
9 |
石洞坪自来水厂 |
双河口 |
小型河流 |
临溪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临溪镇人民政府 | ||
10 |
冷水镇水厂 |
曹家湾小溪 |
小型河流 |
冷水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冷水镇人民政府 | ||
11 |
桥头镇自来水厂 |
石盘坪溪 |
小型河流 |
桥头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桥头镇人民政府 | ||
12 |
龙沙镇水厂 |
碎石厂溪 |
小型河流 |
龙沙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龙沙镇人民政府 | ||
13 |
石家乡自来水厂 |
打挂沟溪 |
小型河流 |
石家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石家乡人民政府 | ||
镇级 |
14 |
中益乡自来水厂 |
金溪河 |
小型河流 |
中益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中益乡人民政府 | |
15 |
河嘴乡自来水厂 |
龙达溪 |
小型河流 |
河嘴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河嘴乡人民政府 | ||
16 |
六塘乡自来水厂 |
纸厂坪溪沟 |
小型河流 |
六塘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六塘乡人民政府 | ||
17 |
马武镇自来水厂 |
苏茅草溪沟 |
小型河流 |
马武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马武镇人民政府 | ||
18 |
金铃乡供水点 |
火烧岩溪沟 |
小型河流 |
金铃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金铃乡人民政府 | ||
镇级 |
19 |
洗新乡供水点 |
白岩洞溪沟 |
小型河流 |
洗新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洗新乡人民政府 | |
20 |
龙潭乡供水点 |
马家河 |
小型河流 |
龙潭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龙潭乡人民政府 | ||
21 |
金竹乡供水点 |
金子湾溪沟 |
小型河流 |
金竹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金竹乡人民政府 | ||
22 |
三益乡供水点 |
茶园沟水库 |
小型水库 |
三益乡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
/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
现用 |
三益乡人民政府 | ||
23 |
沙子镇水厂 |
月耳岩溪沟 |
小型河流 |
沙子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沙子镇人民政府 | ||
镇级 |
24 |
马武镇自来水厂 |
杨柳湾溪沟 |
小型河流 |
马武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马武镇人民政府 | |
25 |
鱼池镇自来水厂 |
岩岗冲沟 |
小型河流 |
鱼池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鱼池镇人民政府 | ||
26 |
万朝镇自来水厂 |
高家河 |
小型河流 |
万朝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万朝镇人民政府 | ||
27 |
大歇镇自来水厂 |
猪圈门溪沟 |
小型河流 |
大歇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大歇镇人民政府 | ||
镇级 |
28 |
黄鹤水厂 |
黑翁溪沟 |
小型河流 |
黄鹤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黄鹤乡人民政府 | |
29 |
枫木镇新场镇水厂 |
刘正恩大梁溪沟 |
小型河流 |
枫木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枫木镇人民政府 | ||
30 |
新乐乡自来水厂 |
垮二湾溪沟 |
小型河流 |
新乐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新乐乡人民政府 | ||
31 |
王家乡自来水厂 |
龙达沟 |
小型河流 |
王家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王家乡人民政府 | ||
镇级 |
32 |
六塘水厂 |
杉木溪 |
小型河流 |
六塘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六塘乡人民政府 | |
33 |
三星水厂 |
双叉子沟 |
小型河流 |
三星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三星乡人民政府 | ||
34 |
三星水厂 |
周家坝溪沟 |
小型河流 |
三星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三星乡人民政府 | ||
35 |
三树水厂 |
小井坝溪沟 |
小型河流 |
三星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三星乡人民政府 | ||
村级(集中) |
36 |
小堰沟 水厂 |
跳脚 石河 |
河流型 |
西沱镇 |
取水口上游至河流源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 |
现用新增 |
西沱镇人民政府 | |
37 |
城东水厂 |
徐家坝水库 |
水库型 |
南宾 街道 |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现用新增 |
南宾街道办事处 | ||
38 |
黄桷岩人饮工程 |
瓦啄沟 |
河流型 |
西沱镇 |
取水口至上游河流源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 |
现用新增 |
西沱镇人民政府 | ||
39 |
沙谷水厂 |
对河 坝河 |
河流型 |
大歇镇 |
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河流源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龙泉瀑水源地保护区及流域分水岭范围。 |
现用新增 |
大歇镇人民政府 | ||
40 |
黄鹿水厂 |
四龙溪 |
河流型 |
万安 街道 |
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河流源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现用新增 |
万安街道办事处 | ||
41 |
龙坪村 水厂 |
对河 坝河 |
河流型 |
大歇镇 |
取水口至上游河流源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 |
现用新增 |
大歇镇人民政府 | ||
村级(集中) |
42 |
甘泉水厂 |
擦耳岩(庙沟) |
河流型 |
大歇镇 |
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河流源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现用新增 |
大歇镇人民政府 | |
43 |
甘泉水厂 |
岩嵌沟(墨斗溪) |
河流型 |
大歇镇 |
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河流源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现用新增 |
大歇镇人民政府 | ||
附件4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一、县级有关部门 | ||
单位 |
24小时值班电话 |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023-73332012 |
2 |
县委宣传部 |
023-85009329 |
3 |
县生态环境局 |
023-73376369 |
4 |
县公安局 |
023-73334141 |
5 |
县应急管理局 |
023-73325500 |
6 |
县交通运输委 |
023-73332261 |
7 |
县水利局 |
023-73325736 |
8 |
县林业局 |
023-73332176 |
9 |
县消防救援局 |
023-73326119 |
10 |
县卫生健康委 |
023-73332124 |
11 |
县气象局 |
023-73339015 |
12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73376817 |
13 |
县市场监管局 |
023-73332132 |
14 |
县农业农村委 |
023-73332167 |
15 |
县发展改革委 |
023-73332041 |
16 |
县经济信息委 |
023-73332025 |
17 |
县民政局 |
023-73332145 |
18 |
县财政局 |
023-73327155 |
19 |
县商务委 |
023-73336215 |
20 |
县委网信办 |
023-85009307 |
21 |
县人武部 |
023-87964740 |
22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73378418 |
二、各乡镇(街道) | ||
序号 |
单位 |
24小时值班电话 |
1 |
南宾街道办事处 |
023-73332218 |
2 |
万安街道办事处 |
023-73200955 |
3 |
下路街道办事处 |
023-73348002 |
4 |
西沱镇人民政府 |
023-73361218 |
5 |
黄水镇人民政府 |
023-73391001 |
6 |
悦崃镇人民政府 |
023-73381001 |
7 |
临溪镇人民政府 |
023-73355121 |
8 |
马武镇人民政府 |
023-73301010 |
9 |
沙子镇人民政府 |
023-73311001 |
10 |
王场镇人民政府 |
023-73366001 |
11 |
沿溪镇人民政府 |
023-73367001 |
12 |
龙沙镇人民政府 |
023-73385001 |
13 |
鱼池镇人民政府 |
023-73384001 |
14 |
三河镇人民政府 |
023-73372075 |
15 |
大歇镇人民政府 |
023-73373001 |
16 |
桥头镇人民政府 |
023-73387001 |
17 |
万朝镇人民政府 |
023-73371001 |
18 |
冷水镇人民政府 |
023-73397001 |
19 |
黄鹤镇人民政府 |
023-73302001 |
20 |
枫木镇人民政府 |
023-73396001 |
21 |
黎场乡人民政府 |
023-81501001 |
22 |
三星乡人民政府 |
023-73340055 |
23 |
六塘乡人民政府 |
023-73342001 |
24 |
三益乡人民政府 |
023-73386001 |
25 |
王家乡人民政府 |
023-73350001 |
26 |
河嘴乡人民政府 |
023-73351001 |
27 |
石家乡人民政府 |
023-73395001 |
28 |
中益乡人民政府 |
023-73317001 |
29 |
洗新乡人民政府 |
023-73304777 |
30 |
龙潭乡人民政府 |
023-73305001 |
31 |
新乐乡人民政府 |
023-73304001 |
32 |
金铃乡人民政府 |
023-73314001 |
33 |
金竹乡人民政府 |
023-73304121 |
三、公共单位 | ||
序号 |
单位 |
24小时值班电话 |
1 |
重庆石柱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023-73377277 |
2 |
县电信公司 |
023-73338000 |
3 |
县移动公司 |
023-81500157 |
4 |
县联通公司 |
023-87961303 |
5 |
县供电公司 |
023-73336006 |
6 |
县人民医院 |
023-73332712 |
7 |
县中医院 |
023-73326000 |
8 |
县民生燃气公司 |
023-73333333 |
9 |
县石油公司 |
023-73332904 |
10 |
县科能天然气公司 |
023-73377166 |
附件5
县环境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序号 |
物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主要功能 |
1 |
吸油拖栏 |
12米/包 |
10包 |
污染物控制 |
2 |
重金属捕捉 |
25公斤/桶 |
4桶 |
污染物收集 |
3 |
溢油分散剂 |
20公斤/桶 |
5桶 |
污染物降解 |
4 |
凝油剂 |
20公斤/桶 |
5桶 |
污染物收集 |
5 |
活性炭 |
25公斤/袋 |
40袋 |
污染物收集 |
6 |
PVC浮子固定式WGJ-600型围油栏 |
20米/包 |
5包 |
污染物控制 |
7 |
吸油卷 |
6卷/包 |
5包 |
污染物收集 |
8 |
吸油毡 |
5件 |
污染物收集 | |
9 |
围油栏 |
/ |
2件 |
污染物控制 |
10 |
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 |
1套 |
安全防护 |
11 |
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 |
2套 |
安全防护 |
12 |
无人机 |
/ |
1架 |
环境监测 |
序号 |
物资名称 |
数量 |
主要功能 |
1 |
对讲机 |
4台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2 |
安全帽 |
10顶 |
安全防护 |
3 |
安全带 |
3套 |
安全防护 |
4 |
防护手套 |
6双 |
安全防护 |
5 |
绝缘鞋 |
2双 |
安全防护 |
6 |
防尘口罩 |
2包 |
安全防护 |
7 |
防毒面具 |
4个 |
安全防护 |
8 |
灭火器 |
39个 |
/ |
9 |
消防水(带)枪 |
10套 |
/ |
10 |
消防桶 |
3个 |
/ |
11 |
消防铲 |
3把 |
/ |
12 |
空气呼吸器 |
3套 |
安全防护 |
13 |
强光手电筒 |
10个 |
安全防护 |
14 |
防护服 |
3套 |
安全防护 |
15 |
柴油发电机 |
1台 |
安全防护 |
16 |
酒精 |
2瓶 |
安全防护 |
17 |
甲紫溶液抑菌剂 |
10支 |
安全防护 |
18 |
创可贴 |
2盒 |
安全防护 |
19 |
甩棍 |
1个 |
安全防护 |
20 |
盾牌 |
1个 |
安全防护 |
21 |
捕捉叉 |
2个 |
安全防护 |
22 |
警棍 |
1个 |
安全防护 |
23 |
碱 |
5袋 |
污染物降解 |
附件6
县生态环境局专家名单
序号 |
姓名 |
技术特长 |
联系电话 |
专业领域 |
1 |
任劲松 |
环境应急管理 |
13896406823 |
环境应急管理 |
2 |
刘相军 |
水环境应急处置 |
15095914946 |
水环境应急处置 |
3 |
秦英俊 |
环境应急处置 |
13896464745 |
环境应急处置 |
4 |
张淑芬 |
环境应急监测 |
15025742155 |
环境应急监测 |
5 |
袁世术 |
水环境应急处置 |
15923634286 |
水环境应急处置 |
6 |
任林 |
大气环境应急处置 |
18223409997 |
大气环境应急处置 |
7 |
王兵兵 |
土壤危废应急处置 |
18716982324 |
土壤危废应急处置 |
8 |
谭地兵 |
环境应急监测 |
13996913021 |
环境应急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