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石柱县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石柱县城镇天然气事故应对机制,科学、高效、妥善应对城镇天然气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天然气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城镇天然气为城市门站以内且供气压4.0MPa以下的管道天然气。城镇天然气事故是指城镇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气、泄漏、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其他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重视生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救援、密切协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城镇天然气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 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 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 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减灾委(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成立石柱县城镇天然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应急保障、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一般、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舆论引导、善后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安全事故,配合上级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制定和实施全县城镇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监测方案,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城镇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风险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城镇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城镇天然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及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县经信委。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天然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天然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
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天然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通畅,随时了解和掌握供气动态情况,强化城镇天然气安全事故监测监控。
县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城镇天然气事故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信息通报同级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 预警分级
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城镇天然气事故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城镇天然气事故预警,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社区显示屏和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经信委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发布。县经济信息委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城镇天然气突发事故灾难,及时组织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及有关企业应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燃气保障队、管道权属单位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城镇天然气事故或险情已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
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信息委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信息委接报后,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若初判为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险情或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4)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发展趋势;
(5)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3.3 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内容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3.4 信息通报
城镇天然气事故发生后,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城镇天然气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县经济信息委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城镇天然气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配合市政府实施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指挥负责指挥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城镇天然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为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城镇天然气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县经济信息委、县水利局做好供水、供电的应急保障,确保居民用水、用电需求;县民政局、县商务委要迅速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受灾居民受灾期间的基本生活。
4.2.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手机、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向社会发布城镇天然气事故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消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3 响应终止
确认引发城镇天然气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势态得到全面控制,天然气管网恢复正常运行时,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有关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
4.4 启动预案
发生一般、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由县政府委托县经济信息委启动Ⅳ级、Ⅲ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政府指挥部做好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指定部门启动预案;发生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指定部门启动预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现场抢险结束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及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处理程序执行。
5.2 调查评估
事故发生后,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县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应急预案,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调查,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县经济信息委要整合各支救援队伍,制定队伍调度管理办法,确保应急救援指挥有序。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物资调拨方案。
6.3 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县减灾委(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健全公路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保障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必要经费。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的资金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天然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并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天然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抢险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演练,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修订一次。各有关乡镇、街道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与本案相对应的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1. 预案评估
2.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3. 城镇天然气事故—现场处置流程图
附件2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docx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