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溪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筹资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溪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筹资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现将《临溪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筹资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此文公开发布)
临溪镇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筹资
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3〕11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三是坚持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
二、参保对象和目标
(一)参保对象
1. 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渝高校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除外)。
2. 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3.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在石柱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
(二)参保目标
城乡居民医保、城乡低收入人口参保率纳入各村(社区)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我镇最近几年实际完成的参保人数和户籍人口统计数据,结合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村(社区)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任务(见附件),参保任务完成率达98%以上。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户等8类困难人群参保率达100%。
三、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纳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集中参保缴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城乡居民在集中期内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二)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征收期后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2024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3月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24年底。
(三)中断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四)下半年参保缴费。
1. 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城乡低收入人口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县级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脱贫人口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即保。
2. 除城乡低收入人口外,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将不能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24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3. 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 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 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其法定监护人有多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人随同参保,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3. 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9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 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档380元/人·年、二档75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暂定为640元/人。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缴费资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17类困难群众按照现有政策标准给予参保补贴(见附件2)。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征缴阶段
1. 城乡居民。一是2023年以前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人可以通过“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重庆税务电子税务局、支付宝搜索“社保缴费”、渝快办、农村商业银行APP、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前往乡镇(街道)社保服务中心、村社、石柱税务办税服务厅等线下征收点进行缴费。二是新参保的,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后,通过以上渠道进行缴费。
2. 特殊人群。一是享受部分资助参保的,可通过以上缴费渠道缴纳个人应承担费款,其余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享受全额资助参保的,由所在乡镇社保中心通过“社保代收客户端”统一进行零申报,应缴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二是因动态新增为资助参保对象或信息录入滞后等原因导致困难群众全额缴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后资助。
3. 征收期内出现符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9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临溪镇医保筹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华军 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 谭建伟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成 员: 何信君 镇党委副书记
张启发 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
黎 珊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谭义翥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牟权伟 镇政府副镇长
古齐鸣 镇政府副镇长
肖 东 镇政府副镇长
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保所,由黄蜀鄂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二)拓宽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各村(社区)联合驻村干部借助村社公告栏、广播等方式积极开展下村、进组、入户宣传,同时发挥社区网格员优势,在各小区进出口、菜鸟驿站等人流大的地方张贴海报,引导居民选择网上自助缴费。
(三)严格考核,强化督查通报。镇社保中心,从2023年11月13日起实行“一周一通报”。镇社保中心将按期通报,对措施不力、操作不规范、进度迟缓的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将筹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附件:1.石柱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分解表
2.石柱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对
象及标准
附件1
临溪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序号 |
乡镇(街道)名称 |
参保任务数 |
1 |
高建社区 |
3299 |
2 |
红阳村 |
1723 |
3 |
南峰村 |
981 |
4 |
花厅村 |
1660 |
5 |
黎家村 |
2718 |
6 |
旭光村 |
2084 |
7 |
前进村 |
1610 |
8 |
前光村 |
2876 |
9 |
民主村 |
1742 |
10 |
新街村 |
2054 |
合计 |
20747 |
附件2 |
||||||
石柱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 ||||||
单位:元 | ||||||
编号 |
人员认定部门 |
资助对象 |
参保档次 |
缴费标准 |
资助标准 |
自付标准 |
1 |
县卫生健康委 |
计生残抚(特扶)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
一档 |
380 |
380 |
0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2 |
计生优抚(奖扶)对象 |
一档 |
380 |
304 |
76 | |
二档 |
755 |
304 |
451 | |||
3 |
县残联 |
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4 |
未享受其他参保资助的农村三、四级残疾人 |
一档 |
380 |
190 |
190 | |
二档 |
755 |
190 |
565 | |||
5 |
县乡村振兴局 |
返贫致贫人口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6 |
脱贫不稳定户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7 |
边缘易致贫户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8 |
突发严重困难户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编号 |
人员认定部门 |
资助对象 |
参保档次 |
缴费标准 |
资助标准 |
自付标准 |
9 |
县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 |
一档 |
380 |
342 |
38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0 |
特困人员 |
一档 |
380 |
380 |
0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1 |
城乡孤儿 |
一档 |
380 |
380 |
0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2 |
低保边缘户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一档 |
380 |
380 |
0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4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 |
一档 |
380 |
380 |
0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5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 |
二档 |
755 |
755 |
0 | |
✱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