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38706/2023-00012 [ 主题分类 ] 交通、工业、信息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金竹乡 [ 发文字号 ] 金竹府发〔2023〕77号
[ 标 题 ] 金竹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竹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2-22 [ 发布日期 ] 2023-02-23

金竹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竹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竹府发20237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竹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竹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内设各科室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举报程序,形成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有力震慑,形成全民共同抵制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十类交通违法举报

110类农村交通违法举报中,举报人举报客运车、校车、七座(含)以上面包车、摩托车超员的,以及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机动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获得50元奖励。

2、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可获得200元奖励。

3、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可获得500元奖励。

4、举报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警方将根据线索价值,按照事故等级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方式

口头举报、口头向公安机关或者在道路上执勤、巡逻的民警举报;电话举报,拨打110;短信举报,向12110短信报警平台系统发送短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发生案件调查所需的违法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号牌以及车辆行驶方向等情况。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三、举报责任

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者影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奖金发放

举报人在得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到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领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竹乡人民政府

                     2023222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竹乡党政办公室                                  20232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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