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下拨2021年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冬春救灾)补助资金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下拨2021年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
(冬春救灾)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障全县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建〔2021〕33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自然灾害(中央)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建〔2021〕354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市有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建〔2020〕356号)文件精神,结合各乡镇(街道)的灾情和报送的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救助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下拨各乡镇(街道)2021年自然灾害救灾(冬春救灾)资金共480.4万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上述款项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解决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
二、准确核定对象,制定冬春救助标准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渝应急发〔2019〕68号)、《关于做好2021-2022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石应急发〔2021〕124号),在前期摸底调查冬春需救助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核定救助对象,认真填报《石柱县2021-2022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已救助人口一览表》(附件2),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确保每一位受灾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要坚持救灾款物专项使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结合资金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乡镇(街道)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标准,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更不得以慰问金的形式发放。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的低保户、脱贫户、散居五保户、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冬春救助标准为每人不少于150元,确保受灾群众从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三、严格发放程序,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此项资金,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执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制度,所有乡镇(街道)必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助资金“一卡(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并分别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公示栏对“资金来源、发放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进行公示。要切实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手续完备、账款相符,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要及时发放,收到资金后在1月18日前务必将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
四、及时上报信息,认真开展绩效评估
一是报送救助案例。要选择2-3个村(社区)及2 -3个受灾户,对救助对象的背景情况、救助情况、救助效果进行详细描述,将图片和文字材料,于2022年2月15日前报送。
二是及时报送。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于2022年1月21日前报送 (石柱县2021-2022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已救助人口一览表)(附件2)(电子件和纸质件)、《石柱县2021-2022年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3)(电子件和纸质件)。
三是加强工作绩效评估。在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款物安排情况,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以及类型,集中发放人数、打卡发放人数,各项数据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重点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总结评估报告于2022年2月15日前报送县应急管理局(联系人:杨家平 电话:13896466696,电子邮箱:547633035@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冬春救灾)补助资金分配表
2.石柱县2021-2022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已救助人口一览表
3.石柱县2021-2022年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月12日
9号关于下拨2021年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冬春救灾)补助资金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