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县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的受理、核实、处理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柱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
第三条 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县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邮箱等举报渠道。
县统计局通过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
第五条 县统计局通过石柱县公众信息网公布举报渠道。
第六条 县统计局指定专人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负责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邮件信件,保障举报渠道畅通。
第七条 各专业相关科室在开展数据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统计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及时把有关线索移交政策法规科。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县统计局建立举报登记台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 接到电话举报,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需要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来信举报,应当保持举报材料完整。
第十条 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有关内设业务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必要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再次收到相同事项的举报,合并办理;
(五)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明确、不具体,或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采取下列方式对违法举报进行核实:
(一)立案调查;
(二)直接核查。
第十二条 县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数据报送情况等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对于举报事实清楚、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县统计局立案调查。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涉嫌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县统计局直接组织核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县统计局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的举报,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对于市统计局或县委、县政府转交的举报线索,按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柱县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石统发〔202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