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4709/2020-0023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石环执令〔2020〕12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兴大气
[ 成文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兴大气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012

被责令改正单位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荣兴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89100672P

法定代表人:杨华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路17

201911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冷水镇玉龙村石门坎的瑜鑫碎石厂石灰岩矿山项目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115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