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4709/2024-0000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职能职责简介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职能职责简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职能职责简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拟订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域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县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协调配合中央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上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按规定和权限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楼房湾综合写字楼8楼;联系电话:023-7337636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