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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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石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水利发〔202024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合格,现将《石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石水务发〔2017515号)同时废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079日     

石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石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公开招投标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职能,县水利局业务科(站、所)负责业务范围内非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承担属地非法定招投标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职能。政府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质量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1.3 本办法适用于石柱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2 基本规定

2.1 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2)负责本县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协助配合由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督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和培训县水利局业务科(站、所)及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质量监督工作;

3)按有关规定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4)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5)掌握本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6)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收集和推广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2.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1)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3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复核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参建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3)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对法人验收活动进行监督,对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对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7)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8)参加政府验收,提交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

9)整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并归档。

县水利局业务科(站、所)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中可简化程序,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参建各方主体的资质和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检验与评定的质量行为,对参建各方在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检查,对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查,对工程建设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或核定,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和参加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根据工程需要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或质量监督意见。

2.4 质量监督权限

1)对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6)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3 质量监督工作

3.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1.1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质量监督申请书;

2)设计审批文件;

3)项目法人成立批复文件;工程实行代建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以上资料原则上提供原件,确有不便可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

3.1.2 分期或分年度实施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补充资料。

3.1.3 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并向项目法人核发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

3.2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3.2.1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程各阶段质量监督的措施与方式。

3.2.2 质量监督计划是质量监督机构制定的关于具体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计划与方式,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3)质量监督内容;

4)质量监督方式;

5)质量监督时间安排;

6)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3 质量监督交底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到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监督工作开展的程序与方法,质量问题的处理等事项,向各参建单位宣传贯彻与工程相关的规程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质量监督交底应形成会议纪要。

3.4 核查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对参建单位进行核查,填写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抽查表并存档。

3.4.1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按照《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抽查表》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项目法人的审批文件,项目法人是否设立了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的质量管理人员数量、职称和专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需要;

2)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制订和完善,主要包括质量责任制、质量评定、工程验收、设计变更、质量检查、质量事故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等。

3)对项目法人提供的前期招投标活动中的中标单位资质材料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是否进行了检查。

3.4.2 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建立情况,按照《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抽查表》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进行复核,有关设计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2)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是否设立了代表机构,现场设代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3)是否建立了设计技术交底制度;

4)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制度是否完善。

3.4.3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按照《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抽查表》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是否有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资质等级;

2)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文件,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变更是否按要求履行了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3)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各种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监理例会制度、施工图签发制度、工程质量抽检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监理日志、月报等制度制定情况;

5)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是否完整、是否具有针对性。在监理细则中,应对质量控制方法、质量检测方法、质量验收办法、质量评定标准等与质量有关的事宜,均应有明确的表述。

3.4.4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抽查表》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2)项目部组建机构文件,项目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并满足要求;

3)项目部是否设立了专门的质检机构,质检员的专业、数量配备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4)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包括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自检制度、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工程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检验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

5)是否制定施工自检计划,明确主要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测频次、指标、取样方式等;

6)施工单位进场的人员、机械设备报验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试验方案等报批情况。

3.4.5 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按照《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抽查表》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执行回避制度;检测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检定;

3)实验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3.5 确认项目划分

3.5.1项目划分原则

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2)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划分原则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执行,单元工程划分原则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的规定执行。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同一分部工程中各个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工程中房屋、交通、电力、通信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并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评定、验收。

4)临时工程不纳入项目划分确认内容,但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进行项目划分,并参照水利和其他行业相关标准制定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5.2 项目划分确认程序

1)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正式文件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项目划分可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确认的主要事项包括:单位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单位工程; 各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原则,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部位或类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执行的技术标准。

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在实施前及时将调整情况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6 质量监督抽查

3.6.1 一般规定

1)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及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活动。

2)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委托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无利害关系的咨询单位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开展质量评估。

3)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同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发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项目法人督促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核查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6.2 监督抽查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等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2)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3)是否对施工自检和监理平行检测情况进行检查;

4)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实体工程质量的检查与抽样检测情况;

5)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分析等;

6)是否及时组织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等法人验收,验收质量结论是否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3.6.3 监督抽查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现场服务体系是否落实,是否及时提供设计服务;

2)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变更的程序,图纸提供是否及时;

3)是否及时参加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明确提出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是否按规定参与了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3.6.4 监督抽查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

2)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根据监理合同中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资格与数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3)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定、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4)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5)是否坚持工程例会制度,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解决;

6)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对质量问题是否有详细记录;

7)是否对进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按合同规定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进行核验或验收,是否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3.6.5 监督抽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质量保证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工作是否有效;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并按合同要求驻工地情况,质量检验是否及时有效;

3)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定、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试验方案等开工前的技术文件是否得到批准;

5三检制是否落实到位,质量评定是否及时、规范,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施工日志对有关质量记录是否详实;

6)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是否委托了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检测项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材料进场台账是否建立,金属结构、启闭机和机电设备是否进行交货检查、验收和记录;

7)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是否及时送监理单位复核。

8)施工质量缺陷有无私自掩盖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描述、备案,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

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3.6.6 监督抽查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2)与工程质量检测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统一编号和归档管理,是否建立检测台账和检测不合格台账;

4)是否存在漏检、少检、弄虚作假情况;

5)检测人员是否在从业资格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签字盖章是否规范,检验报告(单)证章使用和签名是否规范。

6)提供检测报告是否及时;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3.6.7 监督抽查其他相关单位的质量保证工作

抽查材料与设备供应、施工分包等有关单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资质、质量体系、关键人员资格、现场有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质量检验及提供质量资料等情况。

3.6.8 监督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1)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相关规范、合同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抽查。

2)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重要及关键部位、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

3)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主要内容是:隐蔽工程验收、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施工期监测、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参建单位自行开展或委托的检测成果、质量缺陷处理等资料,重点检查资料记录与填写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材料是否完整。

4)视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随机抽检。

3.6.9 监督抽查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抽查施工工序中的检查检测项目是否有原始记录,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工序质量评定是否规范;

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是否为部颁统一要求的评定表格,评定是否及时,填写是否规范,等级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于统一表格之外的单元工程,应检查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的内容是否齐全,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详实记录;

4)监理工程师复核是否及时,签字是否齐全、规范;

5)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重点检查,是否有联合评定小组质量等级核定意见;

6)检查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7)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后质量评定结果如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签字、盖章是否完善。

3.7 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

3.7.1 质量缺陷备案

1)项目法人应在质量缺陷处理结束后及时将质量缺陷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缺陷备案工作的程序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2)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质量缺陷备案表后及时完成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质量缺陷应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质量缺陷,项目法人应重新研究处理并完善资料后,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备案资料:工程质量核备(定)表,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3.7.2 质量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监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8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3.8.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并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规范要求组建联合验收小组,并形成联合验收小组核定意见。

2)检查拟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3)质量评定资料,其内容、标准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评定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手续是否完善;

4)检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验资料,检测结论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5)根据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规范。

3.8.2 分部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并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有:

1)抽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特别是主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采用统一表格,内容、标准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填写是否规范,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2)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与启闭机制造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统计分析资料,统计分析方法是否准确;

3)检查分部工程施工中是否发生过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是否进行了处理,是否已有明确的结论;

4)检查提交验收的分部工程是否具备了验收的基本条件;

5)根据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检查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规范。

3.8.3 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并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资料是否齐全;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检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的核定情况;

5)检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是否齐全并经监理复核;

6)检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作为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是否齐全的依据。

3.8.4 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阶段验收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规程、规范的规定评价被验工程的质量,编写并提交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派员参加阶段验收。

3.8.5 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前2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2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编写并提交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报告,派员参加竣工验收。

3.9 核备(定)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一般采取审查质量核备(定)表、抽查相关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结合历次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核备(定)工作,必要时可赴工程现场核查。

3.9.1 核备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1)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于工程开工初期、临时工程开工前,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

2)送审资料:工程质量核备(定)表、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3)备案资料: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3.9.2 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结论

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送审资料:工程质量核备(定)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及备查资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重要挡水建筑物地基等隐蔽工程质量专家评价意见、项目划分确认文件。

3)备案资料: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3.9.3 核备(定)分部工程质量结论

1)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结论进行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2)送审资料:工程质量核备(定)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有质量缺陷时)、原材料、中间产品检验备查表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统计分析表、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质量统计情况汇总及运行试验记录资料、该分部工程涉及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核备结果统计表、该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设计变更资料、项目划分确认文件。

3)备案资料: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9.4 核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1)工程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送审资料:工程质量核备(定)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中未列出的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3)备案资料:报备的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文件。

3.9.5 核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结论

1)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送审资料:工程质量核备(定)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项目划分确认文件。

3)备案资料: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3.9.6 核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1)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2)送审资料:工程质量核备(定)表、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外观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质量事故处理结论(若有质量事故)、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结果、项目划分确认文件、参建各方工作报告、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分部工程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未完工程清单及建设安排。

3)备案资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3.9.7 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结论

1)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送审资料:工程质量核备(定)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该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核定结果、项目划分确认文件、参建各方工作报告、历次验收及相关鉴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3)备案资料: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参建各方工作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后收存)。

4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4. 1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4.1.1 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进行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1.2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4.1.3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1)项目法人组建:有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明确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大中型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小型工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项目法人内设机构及相关文件,应明确质量管理机构。

3)质量管理机构和岗位质量职责,应有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相关内容。

4)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工程完工后设置永久公示牌。

4.1.4 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制度中至少应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质量人员职责、对其他参建单位执行技术标准的检查制度、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等。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质量保障措施,要有针对性。

2)制订项目执行技术标准清单,罗列出来。特别是强制性条文,要筛选出来。

4.1.5 质量管理程序报备:

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前2

2)主体工程开工前期应将项目划分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3)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4)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做好安全防护和相关记录,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员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5)工程质量核备材料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将验收鉴定书在规定时间内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1.6 开展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

1)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2)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

3)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重庆市是由项目法人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4)对施工现场和实体质量开展施工现场和实体质量检查,对发现问题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5)项目法人要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并对督促检查要留下相关记录,且记录要完整,特别是对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注意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回复销号,以及整改的时间节点)。

6)项目法人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第三方质量抽检工作。

7)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

4.1.7 历次检查、巡查、稽察提出质量问题整改

针对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4.2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1)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2)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3)强制性条文的审核制度。定期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等成果,不得批准。

4)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合同,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有现场设代机构成立文件。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5)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6)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公示质量责任人。

7)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8)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按要求及时提供验收资料,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9)设计变更的要求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4.3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4.3.1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4.3.2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1)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完善变更手续。

2)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应完善并具备可操作性。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检查技术标准的环节和要求。

3)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检查技术标准的环节和要求;

4)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公示质量责任人;

5)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4.3.3 报送相关材料

1)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报送对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审查材料。

2)报告检查、检测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

3)报送监理控制相关材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

4)工程验收时提供工程质量结论及有关材料,提供验收所需的监理工作报告等。

4.3.4 现场质量控制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技术文件等。

2)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检查开工条件、施工准备情况。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及成果等。

3)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

4)参与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等施工准备工作。

5)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6)审核签发各类监理指示、通知、批复、纪要等文件,及时编制监理月报和各类验收专题报告,监理日记、监理月报、验收报告应全面、客观反映监理工作情况。监理日志认真记录施工现场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7)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进行核验、检查和验收。

8)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

9)开展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项目和数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自设或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同体。建立检测台账。

10)及时组织填写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

11)监理单位检查或检测发现存在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2)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4. 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4.4.1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4.4.2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4.4.3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

1)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

2)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完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人员的资格情况。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工程需要常驻工地,履行相关职责,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予以考勤。

4)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明确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机构。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技术标准的环节和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质量保障措施要结合工程实际具备针对性。

5)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公示质量责任人。

4.4.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开展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且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应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才能进入主体工程施工。

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

1. 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 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与规格、性能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3. 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存储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

4. 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

5. 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6.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合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供油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7. 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情况。

8. 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9.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单位审批。

10. 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11. 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3)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严格工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原始记录管理。

4)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结果应经监理单位复核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单元(工序)施工。

5)施工单位委托或内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要符合要求。

6)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原始记录与审核、管理要规范。

4.4.5 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2)按采购合同对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3)规范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存放以及登记管理。

4.4.6 处理质量缺陷

及时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处理,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或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7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4.4.8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4.5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1)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2)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3)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4)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5)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6)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7)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5 质量监督管理处罚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的按相应条款处罚,其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