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处罚〔2025〕5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5〕58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副产品加工坊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8E
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县三河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小作坊经营。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谷物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
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1月19日,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销售和互联网销售等经营项目。店内面积约15平方米,年营业额约1万元,有从业人员2名。
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在石柱县龙沙镇重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瓶装酱油4件(500ml*1*12瓶),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单价:180元/件,共计720元。当事人将在石柱县龙沙镇重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涉案酱油在抖音平台**土家人优选店(当事人抖音店铺名)销售。
截止立案调查日共计销售涉案酱油1瓶。涉案酱油标签标识:品名:原汁酱油;生产商:重庆**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 2717;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顺序为“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钠”,当事人将强制标示位第二位的蛋白质与强制标示位第三位的脂肪位置标反,与本案投诉人反映情况相符合。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石柱县龙沙镇重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对重庆**食品有限公司标签信息,该酱油配料为:水、黄豆(非转基因)、小麦、食用盐(无碘盐),配料中不含添加剂。通过询问该公司员工酱油制作流程以及提取 “重庆**食品有限公司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工艺流程图”,全程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另,当事人提供有重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出具的“原汁酱油”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No.2024-01WB****94),生产/加工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检验结果显示无食品添加剂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第二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01WB****94)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酱油是合格产品,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询问调查笔录1份、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食品销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第四组:《合作销售协议书》复印件1份、退货退款订单截图1张、销售订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只销售出投诉者这一单并退款的事实。
第五组:询问调查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食品销货清单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01WB****94)复印件1份、重庆**食品有限公司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工艺流程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酱油为0添加的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要求,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5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石柱市监罚告〔2025〕62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酱油的标签营养成分表项目顺序“脂肪和蛋白质”标注的位置颠倒,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的规定,构成了错误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酱油通过比对重庆**食品有限公司标签的配料表、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对**员工酱油工艺流程的询问以及提取工艺流程图,该瓶装酱油确实为零添加产品,不存在举报人举报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户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45010*****1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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