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处字〔2024〕30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字〔2024〕307号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卤牛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K
投资人:谭*
经营范围:食品加工及销售。(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7月,投资人谭*,办有个人独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址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
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卤牛肉加工厂生产的“五香牛肉”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8月21日,检验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A24SZ0373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相关权益和义务,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以上涉案产品是当事人2024年6月12日生产的,产品名称:五香牛肉,规格每袋200克,门市销售价每袋40元。
当事人2024年6月12日生产的五香牛肉共8.5公斤,规格200克可装42袋,当事人召回6袋,我局抽检购买10袋,销售26袋,每袋销售价40元,共计销售金额1440元。
每公斤牛肉成本价是60元左右,每公斤牛肉制成牛肉干后有0.44公斤,每公斤调料成本3元左右,还要加上人工工资、水电费等开支约3元左右。
据此核算,生产出五香牛肉8.5公斤,须生牛肉19公斤,每公斤60元,生牛肉成本约1140元,调料费25.5元,人工、水电费25.5元,合计成本1191元。
销售金额1440元扣减成本1191元,共计违法所得249元。
另从重庆市场监督一体化平台查明,我局对当事人食品抽查检查信息中,当事人共16条抽检信息,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投资人身份等证明;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编号为No:A24SZ03731的《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抽样情况、检验结论、告知情况,价格数量以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自行送检编号为No.A24SW07320的《检验报告》1份、使用台账一览表1份、证据提取单1份、食品抽查检查信息2份、信用风险分类1份。证明该批涉案食品的投料记录、原料价格、生产数量等情况;亦证明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整改合格等情况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证人及执法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不需移送司法机关。
(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5年3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石柱市监罚告〔2024〕03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自由裁量理由及行政处罚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五香牛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他们的产品是经过高温蒸汽消毒,这次主要是机器故障。这次检验有22个指标,除了这个菌落总数外,其他指标都合格,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有本质区别,菌落总数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对人体有损害的主要是其中的致病菌,这次检验项目中的致病菌该批产品全部未超标,因此请求你们从轻处罚,再说就是这批产品数量不多,我们也是初犯,更没有主观故意。
鉴于当事人一是在我局立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随传随到,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二是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为1191元,违法所得249元,符合减轻处罚裁量因素。
三是当事人收到我局《检验报告》后,能主动从门市部召回未售的6袋同批次产品,放置在厂里待处。
四是在我局调查期间,主动排查出不合格原因,且已整改解决。
五是主动送样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经检验符合国标要求,提供有检验报告为证。以上行为符合“及时改正”的判定。
六是菌落总数超标不是普通生产经营者有能力辨别或检验的,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有本质区别,它是一个指示性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对人体有损害的主要是其中的致病菌,这次检验项目中的致病菌,检验报告中全部合格、未超标。
七是至调查终结尚无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符合“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
八是执法人员从重庆市场监督一体化平台查明,我局对当事人食品抽查检查信息中,当事人共16条抽检信息,抽检结果全部合格。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中,风险类别:信用风险低,A级。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三年内有同一领域违法行为,可以判定为初次违法。
九是当事人提供有一份西南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当事人患有左重叶小细胞神经内分泌癌T4NXMX,需住院化疗。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之规定,我局经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后,认为对其实施与违法情节相应的处罚幅度,更能体现行政处罚的意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教育、扶持个体经济的目的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9元;
二、没收召回的6袋规格200克、批次为2024年6月12日生产的五香牛肉:
三、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账户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450101*****11),缴纳罚没款(请先与我局财务科联系)。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处字〔2024〕30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