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处罚〔2025〕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5〕7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0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季*明
本案源于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诉求人于2024年11月2日在**生活超市购买“速冻羊杂”一份,生产日期:2023.10.2,保质期:12个月。该超市货架上还有同批次过期产品若干待售,该产品位于超市冷冻卧式冰柜内。
2024年11月6日,我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其冻货区冰柜内发现5袋羊杂(净含量1公斤/袋)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4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我局对超过保质期的5袋羊杂(净含量1公斤/袋)依法扣押,并向当事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强制〔2024〕2118号)。同日,在我局调解下,当事人向诉求人微信转款300元赔偿金,诉求人撤销投诉。
经查明:涉案羊杂系当事人2023年11月2日从**商贸有限公司以22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1件为净含量1公斤的羊杂10袋),并以16.8元/500g的价格销售。截至2024年8月19日,前述羊杂剩余待销售数量6袋。2024年11月2日以33.73元的价格售出1袋,剩余5袋2024年11月6日我局依法扣押。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为6袋(1公斤/袋)×16.8元/500g=201.6元,违法所得(以销售价计)33.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
第二组: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销售流水复印件1份,12315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货值金额201.6元,违法所得33.73元的事实;
第三组:投诉调解书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向诉求人微信转款300元赔偿金,诉求人撤销投诉的事实。
2025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石柱市监罚告〔2025〕3号),依法告知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综合裁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原则,兼顾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教育、扶持个体经济的目的出发,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73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袋羊杂;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______________银行(代收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或者通过____________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____________)。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