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处罚〔2024〕8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4〕86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0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生
本案来源于消费投诉。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进门左手边货架从上往下第二格中发现过期百事无糖生可乐1瓶。
2024年6月14日,我局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024年6月21日前清点经营区域内临期食品,并设置临期专柜。
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2月8日,经营地址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沙镇玉龙街303号,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自开展经营活动以来由马*生与其家属范*香共同经营。
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重庆华美利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件(12瓶/ 件)百事无糖生可乐,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7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进价格为34元/箱(2.84元/瓶)。当事人以3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出1瓶,余下2瓶因疏忽未及时下架。2024年6月13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该1瓶超过保质期的百事无糖生可乐并投诉至我局查处。
现已查明: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该百事无糖生可乐超过保质期后售出此2瓶外还有其余百事无糖生可乐被售出,故认定本案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2瓶百事无糖生可乐,货值金额为6元(3元/瓶×2瓶=6元),违法所得为0.16元(1瓶×3元/瓶-1瓶×2.84元/瓶=0.16元)。
本案另查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副食店经营者马*生系残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人身份。
第二组: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百事无糖生可乐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元、违法所得为0.16元的事实。
第四组: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进货单据。
第五组: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残疾。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机构对行使自由裁量权论述如下:
一、本案具有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一)本案货值金额仅为6元,违法所得为0.16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本案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裁量规定,本案具有以下的裁量因素:
(一)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其违法行为持续情况符合“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一般裁量等级。
(二)涉案过期食品由当事人自行销毁,未进行对外销售,符合“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减轻裁量等级。
(三)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截至目前我局未发现因食用涉案过期食品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坏,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减轻裁量等级。
综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副食店经营者系残疾,家庭经济困难,承办机构经综合裁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银行(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 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缴纳方式为: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