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处罚〔2024〕52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4〕52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食品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X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果也葡萄水4瓶(规格:75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30312、保质期:12个月)、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2瓶(规格: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30103、保质期:12个月)、QQ星揉揉小肚子13瓶(规格:18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30911、保质期:6个月)、金磨坊手撕素肉卷麻辣仔鸡味5包(规格:22克/包、生产日期:20230504、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过期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本案货值金额64元。本案无证据证明已售出的同批次上述食品过期,故涉案货值金额以查获的已过期食品计算,无违法所得。
本案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第二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涉案产品图片各1份、产品售价标签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且货值金额为64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食品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网络订单截图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过期食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本局认为
一、具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1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此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裁量因素,当事人存在1个从重情节,3个减轻情节: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
(二)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64元,不足1000元;
(三)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消费者因购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投诉举报,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
(四)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购买当事人过期食品的投诉举报,未造成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未完全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 没收已扣押的涉案过期食品:果也葡萄水4瓶、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2瓶、 QQ星揉揉小肚子13瓶、金磨坊手撕素肉卷麻辣仔鸡味5包;
-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银行(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
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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