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处罚〔2024〕42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4〕42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糕点加工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本案来源于投诉举报。2024年 2月20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2024年2月18日买到***糕点加工坊2024年2月19日生产的蛋糕。”
经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糕点加工坊成立于2020年3月31日,经营地址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干溪子路安置房11号7-2, 主营各类糕点制售,由当事人经营者马**1人生产经营,经营面积约90平方米,年营业额9万元。
经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18日根据进货商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何姐文具店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熙媛副食店的订单制作了各类糕点,制作过程中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2月19日、保质期标注为4天。糕点制作完毕后当日将糕点送到进货商家门店,并向进货商家提供了食品销(进)货清单。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熙媛副食店提供了货值金额146.6元的糕点,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何姐文具店提供了货值金额115.0元的糕点,因2024年2月19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何姐文具店要求当事人换货,这批货值金额为115.0元的糕点全部被当事人回收销毁没有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146.6元,违法所得为14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人身份的事实。
第二组:2024年2月29日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谭某钟
《询问笔录》1份、冉某林《询问笔录》1份、何某群《询问笔录》1份、截图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将2024年2月18日生产的糕点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2月19日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46.6元的事实。
本局认为:
本案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关于《重 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裁量因素,当事人存在2个减轻情节、1个从轻情节。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
(二)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为146.6元,不足1000元;
(三)我局收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投诉举报,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6.6元。
2.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银行(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
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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