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告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9月22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食品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现就贯彻执行《规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内容。
组织本企业员工学习《规定》22条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三类关键人”,抓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项重点事”,抓实记录、报告、纪要“三本工作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全面履行《规定》具体要求,确保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全面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规定》要求,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其中: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三、明确细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具体岗位职责。
四、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同时,要落实存档备查、培训考核、保障激励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有效履行。
五、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规定》贯彻执行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食品安全行动中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电话:12315),共同谱写石柱食品安全新篇章!
特此通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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