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961G/2021-00203 [ 主题分类 ] 惠民利民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人力社保局 [ 发文字号 ] 石人社发〔2021〕112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一次性吸纳

就业补贴及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

石人社发〔2021〕11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效发挥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申请。中小微企业招用2020年度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2.审核。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

3.公示。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财政部门将补贴划入企业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中小微企业招用2020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1630日。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期间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减免月数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中岗位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1. 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补贴程序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每年3月或9月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

2.审核。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参保等信息。

3.公示。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财政部门将补贴划入申请单位账户。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期间享受了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补贴额度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享受期限按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月数顺延。

三、工作要求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一是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采取服务对象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二是加大服务窗口宣传。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点多面广、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服务对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补贴申请、社保缴纳等业务开展政策宣传;三是集中发放宣传资料,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组织工作人员广泛开展上门走访,把宣传材料免费发送给辖区内用人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4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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