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4 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97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合作经济处《关于做好〈重庆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的提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石柱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宣传,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联 系 人:李霞
联系电话:13637801635
邮 箱:987084713@qq.com
(此件主动公开)
石柱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助于破解“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的问题。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为促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绩效目标任务,全县至少支持3个农民合作社,至少支持4个家庭农场。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
二、支持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拟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管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区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辅导员业务素质提升培训等形式,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供给能力。
四、支持方式
资金总量为49万元,其中农民合作社29万元,家庭农场20万元。一是采取奖补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全县至少支持3个农民合作社,每个农民合作社奖补6万-8万元;全县至少支持4个家庭农场,每个家庭农场奖补2万-5万元。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二是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
五、实施程序
(一)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按照申报要求自愿申报,并经所在乡镇(街道)严格审核后,于2024年9月10日之前将申报资料(纸质件一式六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委,电子件传至指定邮箱。
(二)择优确定实施主体。县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组通过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科学性、合规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并在石柱县政府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实施方案批复。
(三)有序组织项目实施。各项目业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开展项目建设,确保在2025年3月底前全面完工,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四)及时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结束,项目业主及时完善项目竣工资料,开展自查验收;再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初验,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委开展县级验收。
(五)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县级验收通过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对公账户。
六、其他要求
(一)抓好项目全过程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做好主体申报、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奖补发放、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要创新工作方式,对获得奖补支持的规范主体实行名录管理,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获得奖补支持的家庭农场信息。
(二)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同一项目的建设内容、同一环节等,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三)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项目业主要通过资产收益、土地流转、资金入股、房屋联营、务工就业、产品代销、生产托管、租赁经营、股权化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带动农户增收。农民合作社联农带农不少于10户(其中脱贫户或监测户不少于2户,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家庭农场联农带农不少于2户(其中脱贫户或监测户不少于1户,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
(四)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填写“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送以下材料(加盖鲜章):1.营业执照复印件;2.有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的提供复印件;3.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提供复印件;4.2023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5.流转农村土地的提供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6.合作社成员接受农业技能培训证明等。
(五)申报项目的家庭农场应填写“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送以下材料(加盖鲜章):1.家庭农场主身份证明复印件;2.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流转农村土地的提供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4.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提供复印件;5.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证明。
附件:1.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
3.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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