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全县人口老龄化形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市场,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三县一地”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99号)、《关于印发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143号)和《关于印发石柱县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9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扎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培育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实力雄厚的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中高端、
智能化倾斜,向城镇及周边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
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中高档、专业
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深化改革,培育养老服务市场
(四)降低准入门槛。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县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县民政局申请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同属县工商局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分别到县工商局和县民政局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县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备案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五)放宽投资准入。鼓励外地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同时,鼓励外地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六)优化审批流程。筹建单位或个人在政府规划范围内选址,经所辖乡镇(街道)同意后向县民政局提交筹建指导申请书(必须载明拟办养老机构名称、地址、规模、性质、投资人和投资规模等情况,以及请求许可机关指导要求)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和拟办养老机构的选址、征地手续或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县民政局审阅相关材料和现场察看后,20个工作内通过复函等形式向筹建单位出具筹建指导意见。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项目审批:持县民政局的筹建指导意见到县发改委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用地审批:到县国土房管局按相关要求落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符合供地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用划拨方式供地;新建营利性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符合供应条件的,采取出让方式供地;规划报建:按《老年人建设设计规范》设计后报县规划局审定及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施工许可:县城乡建委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按设计建设。建成后,提交以下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和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县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验收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书,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县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意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相互推诿、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积极推广使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服务管理事项一网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可在政府指定平台依法予以公示,增强养老机构审批透明度。
(七)精简审批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成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尚未办理设立许可的存量养老机构,通过地票覆盖后,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用地手续,手续齐全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备齐其他材料后到县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
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
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九)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同时,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前,公办敬老院也应依法完善设立手续,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敬老院法定代表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聘任。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年龄男不能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面向社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聘,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敬老院管理人员由院长、炊事员、护理人员组成,入住人数未达到10人的,不配备专职护理人员,10人以上按1:10比例配备。敬老院院长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确定,基本工资为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照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多少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人以下的,院长无岗位工资;集中供养5—10人,院长岗位工资为200元/月,集中供养11—20人的,院长岗位工资为400元/月,集中供养21—30人的,院长岗位工资为600元/月,以此类推。护理员、炊事员等其他服务人员按院长工资标准的80%以内执行,但不得低于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各乡镇(街道)自行制定敬老院院长和服务人员实绩考核目标,原则上院长每年绩效补贴不低于当年一个月工资标准。护理员、炊事员等其他服务人员绩效补贴参照院长的80%以内执行。各乡镇(街道)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敬老院院长、护理员、炊事员等服务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县财政每年将县民政局审核后的各乡镇(街道)敬老院院长、护理员和炊事员等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改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社区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
(十)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通过“信用重庆”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守信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强化诚信宣传教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三、补齐短板,提升城乡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十一)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各乡镇(街道)明晰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健全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完善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落实农村留守老人100元/月看护补贴制度和50元/天住院医疗陪护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家庭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制度,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短期替代照护服务。
(十二)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年至少新增3个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养老综合服务包,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适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十三)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按照“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发展思路,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塑造养老服务品牌。推动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完善养老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体系,将检查评估情况与相关补贴、奖励政策挂钩,并向社会公布。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建立养老机构质量奖励机制,对被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每个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十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乡镇(街道)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优化规划布局,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机构,围绕“三个一批”方案执行,一是关闭一批:逐步关闭不具备集中供养服务条件的危、旧供养服务机构;二是升级整改一批:依托现有条件较好的供养服务机构,将其改造升级为区域性公办养老机构;三是新建一批:结合乡镇(街道)地理位置,参考原区公所分布情况,在人员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建设区域性公办养老机构。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高龄、失能失智、失独和留守老年人提供便捷可享的养老服务。加强农村幸福院改造和管理,注重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利用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十五)发展老年社会工作。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服务机构和岗位平台建设,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提升养老服务品质。在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室设立专业的老年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关系调和、社会融入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岗位、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置专(兼)职社会工作者。
(十六)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和商场、超市、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优先支持贫困、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提升居家生活品质。发展适老公共交通,继续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不断扩大优惠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改善老年人乘车环境,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
四、创新发展,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七)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服务,举办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休闲娱乐活动,创作老年音像和图书作品,创设老年电视频道、广播电台,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鼓励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养老、健康养老等基地。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引导和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用品、老年残疾人辅助器具、老年文体娱乐、老年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重点领域发展。
(十八)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代办业务和物品代购等服务。加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政府托底保障的老年人、留守老人购买基本养老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打造智慧养老上下游一体化产业生态圈,加速产业集聚发展。
(十九)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一是不断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近设置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实现区域优势互补,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二是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审核、管理和监督指导,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医疗机构进修、培训。三是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老年人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健康评估制度,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健康养老服务内容,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护理、康复能力建设,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加强能力建设,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发挥中医药在老年疾病预防、康复、养生等方面的作用;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服务;四是着力推进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发展。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签约,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和资源配置情况,为入住社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展巡诊、健康教育、定期体检、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社区及居家养老的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系,优先满足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签约服务需求,结合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以及家庭健康指导,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五是切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医、食、住、行、游、乐为一体的养老机构标准和“非禁即入”原则,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在准入、许可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健康养老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在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县卫生计生委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按协议管理,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定点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由长期护
理保险、商业性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建立长期护理需求等级、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探索建立居家、社区和机构等专业护理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二十一)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等方式,改进和完善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等产品。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五、强化支撑,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二十二)加强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要与城乡总
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未来一个阶段的城镇化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合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多方共建、监管到位,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严格按规划布点中高档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其中,县城(南宾街道、万安街道)建设10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3家,新增床位520张;其余乡镇(街道)建设5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共21家,新增床位2480张。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参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按照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适时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力争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二十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在符合土规、城规、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关行业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时涉及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问题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县民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二十四)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将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在市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及以上的,县财政按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建设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含5年),一次性增加床位20张及以上的,县财政按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500元的建设补贴。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认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石柱籍65岁以上困境留守老年人的,县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收住石柱籍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分别按半失能人员、失能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600元的运营补贴;其余收住的石柱籍65岁以上老年人,按实际入住人数,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县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对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
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
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二十五)促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每年培训50人以上。凡经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县人力社保部门免收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将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到养老机构服务的,培训费据实补助。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六、加强监管,保障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养老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民政部门牵头,县发改、财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卫生计生、国税、地税、工商、消防、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整合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依法查处在养老服务中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严厉查处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群体人身安全。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善文化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治观念,防范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八)加强督促落实。把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市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2.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十三五”规划
3.2018—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撤并方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1 |
降低准入门槛 |
县民政局、县工商局等 |
2 |
放宽投资准入 |
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民政局、县工商局等 |
3 |
优化审批流程 |
县发改委、县编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 |
4 |
精简审批手续 |
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 |
5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 |
6 |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县民政局 |
7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工商局、各银行等 |
8 |
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老龄办、各乡镇(街道)等 |
9 |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各乡镇(街道)等 |
10 |
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
县民政局、县质监局、县老龄办等 |
11 |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各乡镇(街道)等 |
12 |
发展老年社会工作 |
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 |
13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县城乡建委、县质监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等 |
14 |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 |
县发改委、县文化委、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委、县国土房管局、县旅发委、县残联等 |
15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
县经信委、县科委、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发改委、县规划局等 |
16 |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
县卫生计生委、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 |
17 |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 |
18 |
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
县政府金融办、县银监办、保险公司等 |
19 |
加强统筹规划 |
县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等 |
20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 |
21 |
促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委、县民政局等 |
22 |
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银监办、县政府金融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 |
23 |
加强服务监管 |
县政府金融办、县民政局、县质监局、县银监办、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老龄办等 |
24 |
加强宣传引导 |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委、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各乡镇(街道)等 |
25 |
加强督促落实 |
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老龄办等 |
附件2
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十三五”规划
序号 |
乡镇(街道)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床位数(张) |
拟建设地点 |
1 |
南宾XX康养中心 |
6000 |
6000 |
120 |
南宾街道辖区 |
2 |
南宾XX老年公寓 |
4950 |
4950 |
150 |
南宾街道辖区 |
3 |
万安XX康复中心 |
6000 |
6250 |
250 |
万安街道辖区 |
4 |
下路XX老年公寓 |
2000 |
3960 |
120 |
下路街道红岩居委 |
5 |
下路XX老年公寓 |
2000 |
3960 |
120 |
下路街道、三星乡辖区 |
6 |
三河XX养老中心 |
4950 |
4950 |
120 |
三河镇大林村 |
7 |
三河XX老年公寓 |
1650 |
3300 |
100 |
三河镇辖区 |
8 |
西沱XX老年公寓 |
7000 |
13200 |
400 |
西沱镇、黎场乡辖区 |
9 |
西沱XX老年公寓 |
700 |
1980 |
60 |
西沱镇沿江居委 |
10 |
冷水XX老年公寓 |
7000 |
7000 |
200 |
冷水镇辖区 |
11 |
黄水XX老年公寓 |
1650 |
3300 |
100 |
黄水镇辖区 |
12 |
枫木XX老年公寓 |
1500 |
1500 |
60 |
枫木镇辖区 |
13 |
鱼池XX老年公寓 |
3000 |
3300 |
100 |
鱼池镇辖区 |
14 |
王场XX老年公寓 |
1000 |
3000 |
140 |
王场镇太和居委 |
15 |
马武XX老年公寓 |
1650 |
3300 |
100 |
马武、黄鹤镇、龙潭乡辖区 |
16 |
龙沙XX老年公寓 |
1650 |
3300 |
100 |
龙沙镇辖区 |
17 |
万朝XX老年公寓 |
1650 |
3300 |
100 |
万朝镇、沿溪镇辖区 |
18 |
桥头XX老年公寓 |
1000 |
3300 |
100 |
桥头镇、三益乡辖区 |
19 |
沙子XX老年公寓 |
1650 |
3300 |
60 |
沙子镇、中益乡辖区 |
20 |
临溪XX老年公寓 |
900 |
1980 |
100 |
临溪镇、河嘴乡辖区 |
21 |
石家XX老年公寓 |
4000 |
3500 |
100 |
石家乡、王家乡辖区 |
22 |
六塘XX老年公寓 |
2000 |
3300 |
100 |
六塘、洗新、新乐、金铃、金竹乡辖区 |
23 |
悦崃XX老年公寓 |
2000 |
3300 |
100 |
悦崃镇辖区 |
24 |
大歇XX老年公寓 |
2000 |
3300 |
100 |
大歇镇辖区 |
合计 |
|
67900 |
98530 |
3000 |
|
附件3
2018—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撤并方案
序号 |
片区 |
乡镇 (街道) |
现有床位数 |
特困人员数 |
建院 时间 |
现入住人数 |
撤并方案 |
撤并后床位数 | ||
关闭 |
升级改造 |
新建 | ||||||||
1 |
西沱片区 |
万朝镇 |
20 |
45 |
1991 |
9 |
√ |
|
|
|
2 |
黎场乡 |
25 |
47 |
1988 |
16 |
√ |
|
|
| |
3 |
西沱镇 |
55 |
82 |
2016 |
16 |
|
√ |
|
100 | |
4 |
王场镇 |
55 |
92 |
2015 |
10 |
|
√ |
|
100 | |
5 |
沿溪镇 |
50 |
107 |
2009 |
16 |
|
|
√ |
150 | |
6 |
悦崃片区 |
悦崃镇 |
30 |
45 |
1992 |
15 |
|
|
√ |
100 |
7 |
桥头镇 |
25 |
38 |
2004 |
3 |
√ |
|
|
| |
8 |
鱼池镇 |
25 |
26 |
2017 |
8 |
|
√ |
|
50 | |
9 |
三益乡 |
35 |
29 |
2016 |
5 |
|
√ |
|
50 | |
10 |
龙沙镇 |
30 |
44 |
1990 |
12 |
√ |
|
|
| |
11 |
临溪片区 |
河嘴乡 |
25 |
66 |
2008 |
6 |
√ |
|
|
|
12 |
王家乡 |
|
27 |
|
|
|
|
|
| |
13 |
临溪镇 |
60 |
92 |
2014 |
13 |
|
√ |
|
150 | |
14 |
黄水片区 |
枫木镇 |
30 |
30 |
2017 |
14 |
|
√ |
|
100 |
15 |
黄水镇 |
35 |
20 |
1988 |
12 |
|
|
√ |
100 | |
16 |
冷水镇 |
|
15 |
|
|
|
|
|
| |
17 |
石家乡 |
|
26 |
|
|
|
|
|
| |
18 |
沙子片区 |
金铃乡 |
35 |
26 |
2012 |
7 |
√ |
|
|
|
19 |
沙子镇 |
60 |
39 |
2015 |
16 |
|
√ |
|
50 | |
20 |
金竹乡 |
|
4 |
|
|
|
|
|
| |
21 |
中益乡 |
35 |
28 |
2010 |
16 |
|
|
√ |
100 | |
22 |
马武片区 |
龙潭乡 |
25 |
17 |
2012 |
3 |
√ |
|
|
|
23 |
马武镇 |
30 |
44 |
1987 |
5 |
|
|
√ |
100 | |
24 |
黄鹤镇 |
|
21 |
|
|
|
|
|
| |
25 |
洗新乡 |
|
29 |
|
|
|
|
|
| |
26 |
新乐乡 |
|
46 |
|
|
|
|
|
| |
27 |
下路片区 |
三星乡 |
30 |
48 |
2005 |
14 |
√ |
|
|
|
28 |
六塘乡 |
20 |
47 |
2005 |
7 |
√ |
|
|
| |
29 |
下路街道 |
35 |
69 |
2000 |
16 |
|
|
√ |
200 | |
30 |
南宾片区 |
大歇镇 |
35 |
70 |
1989 |
15 |
√ |
|
|
|
31 |
三河镇 |
50 |
71 |
2008 |
26 |
|
|
√ |
200 | |
32 |
南宾街道 |
|
33 |
|
|
|
|
|
| |
33 |
万安街道 |
|
27 |
|
|
|
|
|
| |
合计 |
|
|
855 |
1450 |
|
280 |
|
|
|
1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