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石柱府发〔2021〕2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一类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南宾街道、万安街道、下路街道、三河镇,其中下路街道和三河镇涉及部分区域)。所有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二)二类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通过“招拍挂”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2. 其他建设项目。黄水镇、冷水镇、枫木镇、鱼池镇、悦崃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余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三类为乡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通过“招拍挂”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2. 其他建设项目。石家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余乡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
凡在全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凡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未在6个月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凡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9月25日施行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工作通知﹝2015﹞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