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对象、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划定三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管理以及政策执行时间。

(二)适用对象:全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注意事项:应当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一)一类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南宾街道、万安街道、下路街道、三河镇,其中下路街道和三河镇涉及部分区域)。所有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二)二类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通过“招拍挂”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2. 其他建设项目。黄水镇、冷水镇、枫木镇、鱼池镇、悦崃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余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00元计征。

   (三)三类为乡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通过“招拍挂”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2. 其他建设项目。石家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余乡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二)征收部门:主城区外的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建制镇:指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建制镇的范围既包括镇所在地,也包括所辖各个村。

(四)乡集镇:非建制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

、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现有文件是在原有文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工作通知﹝2015﹞126号)的基础上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作出修改。修改前只有县城和黄水镇规划区,西沱镇、下路镇、三河镇、悦崃镇、鱼池镇、冷水镇规划区,其余建制镇规划区三个征收范围及标准。修改后将征收范围划分为县城、建制镇、乡集规划建设用地三类,并将二三类细分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征收管理内容新增了分次缴纳时限和逾期处罚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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