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2434/2023-00059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林业局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令〔2023〕1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 成文日期 ] 2023-07-17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石柱府令〔2023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杜绝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禁火时间

2023718日至1010日。

二、森林防火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在林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一切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地);

(二)禁止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禁止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草;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丢弃火种;

(五)禁止野外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在禁火期间,县林业局停止办理一切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四、落实禁火责任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二)县、乡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重点林区要设置醒目标志牌,按标准设立检查站,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是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237333811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717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