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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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石发改发〔2026〕1号
县内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指导价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指导价标准
(一)2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收费标准为1.95元/床·日。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每月计收:月医疗废物处置费=上年实际占用床日数÷365×当月工作日数×1.95元+超重部分收费。
2.每床日医疗废物产生量按0.56千克计算,超出标准重量部分按3.5元/千克计收。
3.康复医院、疗养院、精神病医院按应收费总额的40%计收。
4.纯中医院专科按应收费总额的70%计收。
5.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及其医疗废物产生量以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校核数据为准。
6.对未向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实地盘点实际拥有床位数(包括诊疗床、诊疗椅),按照实际拥有床位数的90%核定为该院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
(二)20张病床(含20张)以下(含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定额费收取。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诊疗床(椅)数10-20张的大型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500元定额计收。
2.诊疗床(椅)数5-9张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260元定额计收。
3.诊疗床(椅)数5张以下(含无固定床位)的小型医疗机构输液按每月120元定额计收,不输液按每月60元定额计收。
以上3种情况除按不同定额标准计收外,对凡超出计费重量部分均按每千克3.5元加收。计费重量公式:每月计费重量(千克)=每月处置费定额(元)÷3.5(元/千克)。
注:本标准只针对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市级相关部门确定;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可在不超过上述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出台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已包含收集、运输费用,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得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另行收取收集、运输费用。
(二)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和降低处置质量,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其余事项按照《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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