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石柱县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殡葬基本服务
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石发改发〔2025〕1号
各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
为推进落实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体现殡葬服务公益性,切实规范我县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着力解决殡仪服务站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49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价〔2013〕157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6月9日专题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我县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石柱县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执行时间和范围
(一)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市级殡葬政策或我县各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按程序调整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执行范围:石柱县辖区范围内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或经营许可、具备合法合规运营条件的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
三、惠民殡葬政策
(一)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政策
1.补助条件。具有重庆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现统称为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及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费用的除外。
2.补助事宜。在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合法殡葬服务场所治丧并火化的,其补助事宜由殡仪馆办理;跨区县(自治县)异地火化的,其补助事宜由承接火化任务的殡仪馆办理。补助对象在市外死亡火化或在本市跨区县(不包括主城各区之间)死亡火化,由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3.补助金额。针对以下五项基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进行补助: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以上费用总额在15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免收费;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4.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号)。
(二)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免除政策
1.补助条件。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2.免除费用。免除基本丧葬费用包括五项: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以上费用总额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3.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渝民〔2016〕161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的通知》(渝民〔2018〕86号)。
(三)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政策
1.减免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逝者实行火葬;遗体接运地在市内,并由市内合法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通过96000热线转接成功办理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殡仪车接运遗体。以下情形不予减免:逝者已享受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政策。
2.减免费用。由提供遗体运输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直接为服务对象办理,遗体运输费在230元以内据实减免此项费用,超出23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3.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13号)。
(四)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县合法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
2.比照执行对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
3.补贴标准。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
4.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0号)。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级有关殡葬收费管理政策,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要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严格收费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经营许可。新建或扩建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经营主体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或经营许可,合法合规开展运营。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不得投入运营并收费。
附件:石柱县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石柱县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 ||||||||||
序号 |
基本服务项目 |
定价 形式 |
计价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
一、遗体接运费 | ||||||||||
1 |
普通殡仪车接运 |
20公里以内 |
政府定价 |
具 |
100 |
包含往返费用。 | ||||
超出20公里加收 |
政府定价 |
具/公里 |
5 | |||||||
▲2 |
收殓抬运 |
政府定价 |
具/100米 |
200 |
正常遗体的收殓、抬运、上下车,含遗体袋。距离不足50米按50米计,每超过50米加收10元。楼房4层以内(含4层),每超一层加收10元,使用电梯不加收费用。 | |||||
二、遗体殡殓费 | ||||||||||
▲1 |
遗体消毒、整理 |
政府定价 |
具 |
100 |
含下车、消毒、整理、消毒材料。 | |||||
▲2 |
冷藏柜停放 |
政府定价 |
具/小时 |
5 |
含遗体进出柜。 | |||||
▲3 |
穿脱衣服 |
政府指导价 |
具 |
120 |
含3套以内衣物的脱穿。每增加1套加收10元。 | |||||
4 |
普通整容 | |||||||||
▲(1) |
一般化妆 |
政府指导价 |
具 |
120 |
对遗体的面容进行修饰和美化,含材料。 | |||||
▲(2) |
一般整容 |
政府指导价 |
具 |
200 |
对遗体进行整理、修饰、修补、美化,含材料。 | |||||
三、遗体殡仪费 | ||||||||||
1 |
守灵治丧厅租用 |
政府定价 |
按照附表测算后,明码实价公示。 | |||||||
注:1.标注“▲”的项目为丧属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2.正常遗体:自然或因病死亡,死因明确,且无传染病、腹水、腐败、破损或水淹、灼伤等情况的遗体。特殊遗体:死因明确为“非正常死亡”的遗体;自然或因病死亡,存在有传染病、腹水、腐败、破损或水淹、灼伤等情况的遗体。对特殊遗体提供接运、殡殓、火化等服务,费用加收50%。 | ||||||||||
附表
石柱县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守灵治丧厅租用收费标准测算表 | ||||||||||
殡仪服务站名称 |
投资类型 |
守灵治丧厅名称 |
厅堂建筑面积(㎡) |
收费标准 (元/天) |
备注 | |||||
**殡仪服务站 |
政府投资 |
**号厅 |
0.63元/㎡×厅堂建筑面积,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 |
固定配置:瞻仰台、供果台、香炉架1个、化纸炉1个、礼房1间、音响2个、话筒1个、司仪主持台1个、跪垫5个、木方桌4—9张、木板凳20—40条、塑料凳100—280个、木沙发、饮水机1台、吊扇1—6个、火盆20—40个。方桌、木板凳、塑料凳、木沙发、吊扇、火盆等数量要足量配置,保障丧属治丧期间基本合理需求。 | ||||||
**殡仪服务站 |
企业投资 |
**号厅 |
1.90元/㎡×厅堂建筑面积,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 | |||||||
注: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1天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