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规范养犬行为公告》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集《规范养犬行为公告》的通知
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通经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 通过纸质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石柱县甄子坪路166号(邮政编码:409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
- 通过电话(73334108)直接将意见反馈至县公安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
特此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14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县城及各乡镇(街道)场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二、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分别执行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
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同市公安局确定的内容执行。
三、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接种,接种狂犬病疫苗和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 进行,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
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
机关对符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
完成审核,并发放养犬登记证明。
一般管理区内的个人养犬登记,在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并
由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登记,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的单位养犬人登记办证窗口办理。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记,在所属公安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的 养犬登记办证窗口办理。
五、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六、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 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否则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本通告实施前的政策与本
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养犬登记办证窗口服务电话
南宾派出所023-73321972 万安派出所023-73345678
西沱派出所023-73362110 黄水派出所023-73391017
下路派出所023-73348017 悦崃派出所023-73381005
临溪派出所023-73355195 沙子派出所023-73311012
马武派出所023-73301057 三河派出所023-73334347
冷水派出所023-73345255 鱼池派出所023-73207110
桥头派出所023-73205110 中益派出所023-73332110
石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石柱县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23-73376067
石柱县农业农村委举报电话:023-73332167
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23-7333213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