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石柱府办发〔2024〕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县创建奖励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9〕110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业品牌培育打造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0〕73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具体措施〉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36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