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石柱府通〔2019〕9号
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重庆市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物种以国家、重庆市公布的名录为准。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射钉枪、弩、弓箭、地弓、弹弓、猎套、粘网、猎夹、吊杠、滚笼、捕鸟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捕蛇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巢毁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迷魂阵、犬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情形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石柱府通〔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