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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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石柱府通〔2019〕10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乡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周边10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聚集区为禁止焚烧秸秆区域。凡在禁止焚烧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均属违法行为。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油菜、水稻、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引导农户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氨化、堆沤、生产食用菌等综合利用措施,分片堆储,定员监管。

三、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及县农业农村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切实抓好禁烧工作。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及县农业农村委要联合巡查禁烧工作,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县农业农村委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

四、凡违反有关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露天焚烧秸秆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69,县农业农村委电话:7333216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石柱府通〔2016〕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