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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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612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30         

 

 

 

 

 

 

石柱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交通、市政、水利、电力、教育、卫生、土地整治等使用农民工作业的建设项目,矿山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其他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工作思路。

第四条  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确保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建设项目所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审核和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业主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第七条  按照行业管理、属地处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本行业本辖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负总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一把手为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监管工作。

第八条  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中的监管职责,严格按照事前有效预防、事中有力监管、事后妥善处置的原则,针对本行业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认真履行各自监督检查、隐患化解、信访维稳和督促清偿等责任,全力抓好本行业本辖区农民工工资监管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业主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业主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业主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但未严格审核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支付行为,或未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分开划拨,导致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单位直接支付或者先行垫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事件,施工总承包企业短时间内无法筹资支付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工程项目未验收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业主单位要配备劳资专管员,与项目建设同期进场,主要负责对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职从事农民工实名登记、用工档案建立,工作牌制作、农民工名册管理、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等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年备查。

第十二条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账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县人力社保局或者主管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业主单位在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划拨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坚持先工资、后其他的原则,优先将不低于应付工程进度款的30%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款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项目其他建设资金分户管理,在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当期农民工工资款支付到位前,不得划拨其他工程款。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工资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公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业主单位审核。

业主单位应将审核后的应付农民工工资款划入代发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将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表提交代发银行。

代发银行收到代发款项及农民工工资表后,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证明。

施工总承包企业凭银行支付证明,向业主单位申请划拨其余工程进度款。

代发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人力社保局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工资监控及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承担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向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乡镇(街道)要明确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对辖区企业及所属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按月排查,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月将所属项目农民工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报送县人力社保局。

县人力社保局要根据乡镇(街道)、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排查情况,加大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交通、电力、水利、教育、农业、卫生、土地整治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探索以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准许开工建设;对不需办理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也须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对在我县内一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额度的5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两年无拖欠的再减10%,连续三年无拖欠的可以办理免缴手续,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办理免缴手续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

各主管部门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前,应了解该项目在县人力社保局是否有未处置完毕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五章  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县城乡建委要建立拖欠工资建筑企业黑名单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县人力社保局要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并将有拖欠工资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及时传送相关部门。

人民银行和县银监办要将拖欠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县工商局要将拖欠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县发改委要将拖欠行为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要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我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守法企业奖励机制,对守法诚信企业要在政府扶持、融资贷款、评优评先、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六章  举报投诉和案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要公开维权电话,安排专人受理农民工来访、来电,涉及建筑工程、工业企业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及时快速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事项。

县人力社保局要构建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的案件监控处理机制,实现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网上查询、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网上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县人力社保局要积极主动衔接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建立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第二十三条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近就地解决工资争议。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农民工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处理因合同或质量争议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预警,定期对重点行业进行综合研判。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在春秋季开学、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公安机关要建立在重要时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派驻公安民警协同办案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调处置,县信访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必须全力配合,主动到一线接访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快速稳妥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县公安局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社会投资项目均不予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核,督促落实建设资金按期到位,并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项目的资金监管,在拨付补助资金前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审核,对未付清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得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逐渐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

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九章   部门联动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农民工群访集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在信息沟通、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联络与协调,督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的调拨和运输。

第三十五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统筹、协调、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动态监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土、教育、卫生、市政、电力、畜牧、旅游、商务、移民、国资监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针对各自主管范围完善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措施。

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落实项目资金备案制度,建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检查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项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排查各自领域内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隐患,牵头处置所属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九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打击以农民工工资为名制造事端,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意讨薪行为,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四十条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项目的行为,并将企业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第四十一条  县工商联负责开展针对企业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工作,引导企业依法、合法用工。

第四十二条  县总工会负责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企业、进职工宣传活动,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建立农民工工资维权法律援助补助机制,及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负责依农民工申请,积极帮助农民工准备维权基础材料。

第四十四条  县信访办负责督导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

第四十五条  宣传部门负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按正规途径和程序维权讨薪。推广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和重大矛盾纠纷事件的维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强对辖区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负责所辖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要积极主动衔接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加强对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的指导,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依法审判和优先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县督查、考核、监察等部门对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下列事项列入督查、考核、监察内容,实行有事法则进行督查、考核和问责:

(一)领导机构设置运行情况;

(二)监管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三)工资支付日常监管情况;

(四)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情况;

(五)突发事件维稳处置情况;

(六)欠薪隐患化解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中央、国家及市级单位在我县使用农民工作业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农民工作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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