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石柱府发〔2022〕2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60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2〕121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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