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石柱县扶贫济困医疗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决定
石柱府发〔2021〕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将《关于印发〈石柱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49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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