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4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落实税费精诚共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145号)等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三是坚持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原则。
二、参保对象和目标
(一)参保对象。
1. 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渝高校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除外)。
2. 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3.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在石柱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
(二)参保目标。
按照我县最近几年实际完成的参保人数和户籍人口统计数据,结合各乡镇(街道)实际情况,明确各乡镇(街道)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任务(见附件1),参保任务完成率达98%以上。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户等8类困难人群参保率达100%。
三、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纳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集中参保缴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期内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二)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征收期后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3月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24年底。
(三)中断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四)下半年参保缴费。
1. 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城乡低收入人口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县级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脱贫人口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即保。
2. 除城乡低收入人口外,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将不能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24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3. 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 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 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其法定监护人有多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人随同参保,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3. 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9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 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档380元/人·年、二档75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暂定为640元/人。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缴费资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17类困难群众按照现有政策标准给予参保补贴(见附件2)。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征缴阶段(2023年10月底至2023年12月底)
1. 城乡居民。一是2023年以前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人可以通过“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重庆税务电子税务局、支付宝搜索“社保缴费”、渝快办、农村商业银行APP、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前往乡镇(街道)社保服务中心、村社、石柱税务办税服务厅等线下征收点进行缴费。二是新参保的,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后,通过以上渠道进行缴费。
2. 特殊人群。一是享受部分资助参保的,可通过以上缴费渠道缴纳个人应承担费款,其余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享受全额资助参保的,由所在乡镇社保中心通过“社保代收客户端”统一进行零申报,应缴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二是因动态新增为资助参保对象或信息录入滞后等原因导致困难群众全额缴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后资助。
3. 征收期内出现符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9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二)汇总、上报阶段(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县税务局通过征收管理系统查询2024年度全县缴费的参保人数,由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向上级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及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教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教委、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局、县残联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医疗保障局,由县税务局局长、县医疗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医保中心、县税务局有关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是一项艰巨、繁重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特别是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任务更重。乡镇(街道)是筹资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要建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动员部署及时、任务分解明确、措施推进有力。要严格落实好人力、物力、财力,为筹资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协同推进,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业务人员,确保及时对接联系落实任务清单(见附件4)中相关工作。
(三)拓宽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一是县委宣传部以专题、新闻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重点宣传政策规定及受益例等内容。二是县教委积极组织各学校对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宣传,引领学生,带动家长。三是县卫生健康委在各级医院、卫生院及其他民营定点医疗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资料,在群众就医住院时引导其自助缴费。四是各乡镇(街道)联合驻村干部借助村社公告栏、广播等方式积极开展下村、进组、入户宣传,同时发挥社区网格员优势,在各小区进出口、菜鸟驿站等人流大的地方张贴海报,引导居民选择网上自助缴费。
(四)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现金征缴风险管理,积极宣传引导缴费人采用“掌上办”等非现金缴费方式,督促指导村社征收人员严格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征缴工作规范》(附件4)要求,落实“双限报解”、缴费信息公示、现金收缴凭证制度、入库解缴制度、征缴台账制度等相关制度,定期对征收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筹资过程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防截留、挪用筹资基金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筹资工作廉洁、高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督查通报。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要加强统筹调度,建立进度报告制度,从2023年11月5日起实行“十天一报告”,2023年12月1日起实行“一周一报告”。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适时跟进督查、按期通报,对措施不力、操作不规范、进度迟缓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实绩考核和比拼指标。
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石柱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解表
2.石柱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3.石柱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务清单
4.石柱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征缴工作规范
附件1
石柱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序号 |
乡镇(街道)名称 |
参保任务数 |
序号 |
乡镇(街道)名称 |
参保任务数 |
1 |
南宾街道 |
38788 |
18 |
冷水镇 |
5597 |
2 |
万安街道 |
32149 |
19 |
黄鹤镇 |
4689 |
3 |
下路街道 |
34894 |
20 |
枫木镇 |
9851 |
4 |
西沱镇 |
23859 |
21 |
黎场乡 |
11109 |
5 |
黄水镇 |
10085 |
22 |
三星乡 |
14599 |
6 |
悦崃镇 |
14648 |
23 |
六塘乡 |
12879 |
7 |
临溪镇 |
20747 |
24 |
三益乡 |
4888 |
8 |
马武镇 |
11311 |
25 |
王家乡 |
8455 |
9 |
沙子镇 |
13846 |
26 |
河嘴乡 |
10863 |
10 |
王场镇 |
14722 |
27 |
石家乡 |
8465 |
11 |
沿溪镇 |
17059 |
28 |
中益乡 |
7344 |
12 |
龙沙镇 |
13895 |
29 |
洗新乡 |
4309 |
13 |
鱼池镇 |
13021 |
30 |
龙潭乡 |
4172 |
14 |
三河镇 |
23732 |
31 |
新乐乡 |
3747 |
15 |
大歇镇 |
20507 |
32 |
金铃乡 |
3094 |
16 |
桥头镇 |
11031 |
33 |
金竹乡 |
1439 |
17 |
万朝镇 |
1426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