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发展 “十四五”(2021—2025年)规划》的 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发展
“十四五”(2021—2025年)规划》的
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发展“十四五”(2021—2025年)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发展“十四五”
(2021—2025年)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巩固全国卫生城市成果,创造更加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环卫工程设施建设规划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石柱县环境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结合全县“十四五”规划精神,特编制《石柱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在分析和整合现有环境卫生设施资源的基础上,明确环境卫生规划发展目标,形成与生态环境要求相一致,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科学合理,实用高效的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利用、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系统,有效解决环境卫生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根据全县总体规划和实际,合理确定环卫设施的数量、规模及布局,形成科学、合理、完整的城乡环卫设施体系。
2.协调发展,统筹规划。逐步消除环境卫生方面的城乡差距,形成区域统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城乡一体化有机整体。
3.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管理水平的需要,和全面小康,乡村振兴相一致。
4.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坚持生态环境和科学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建筑垃圾、厨余垃圾资源化、垃圾数量减量化。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2020年编制)》保持一致,分为县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1.县域:石柱县行政辖区范围,幅员面积逾3014km2。
2.中心城区:包括南宾街道、万安街道、下路街道、三河镇行政辖区内的部分范围,规划面积20km2。
第五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21—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
第六条规划目标和指标
1.生活垃圾资源化率达到70%。
2.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100%。
3.县城城区厨余垃圾清运率达到100%。
4.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5.城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机械率达到98%,洒水冲洗率达到100%。
6.公厕按5座/万城市人口的标准配置,水冲式公厕比率达到100%,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建统管的公厕中一类公厕的比例为60%。
7.全面完成规划期范围内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工作,重点落实规范化运营管理。
8.全面完成规划期范围内垃圾分类、项目建设工作,重点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相关设施设备建设。
第七条规划对象
1.环境卫生管理:包括环境卫生体制、环境卫生法规体系、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环境卫生科技进步、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等。
2.道路保洁:对城市道路(包括广场)的全面清扫、保洁,及为维护道路而进行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3.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5.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和弃土。其中,弃料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淤泥、土石方。
6.普通工业垃圾:是指为允许与生活垃圾混合清运处理的服装棉纺类、皮革类、塑料橡胶类和煤渣类工业废弃物。
7.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8.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9.城市粪便:本规划指经三格化粪池收集的粪便污水或粪渣。
10.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等。本次修编以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布局为主要内容。
11.垃圾分类: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编制依据
1.国家法规及行业的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4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2007年4月28日发布);
(6)《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方法》(建设部第47号令,1995年8月发布);
(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2004年3月19日发布);
(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1日);
(9)《关于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87〕城市253号);
(10)《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
(12)《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13)《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6日)
2.国家及行业技术性法规、条例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CJJ27-2005);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
(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6)《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1997年);
(7)《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建设部,2008年);
(8)《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T125-2008);
(9)《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106-1999);
(10)《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11)《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J/T368-2011);
(12)《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
(13)《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1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号);
(15)《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
(1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
(17)《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2020)
3.重庆市有关政策文件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
(3)《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
4.基础资源
(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
(2)《石柱县土地利用规划》;
(3)《石柱县统计年鉴(2020年)》。
第二章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卫生总体规划
第九条环卫服务范围和人口
1.服务范围
规划服务范围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石柱县中心城区,规划面积20km2。
2.服务人口
规划服务人口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人口25万人。
第一节垃圾分类收集规划
第十条分类方式
中心城区将采用“大分流、小分类”分类方式,其中“大分流”指将固体废物分为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厨余废弃物、集贸市场垃圾、水域垃圾、机扫垃圾和日常生活垃圾等专项分流,“小分类”指将日常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远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居民厨余垃圾进一步单独分出。
第十一条分类收集方案
(一)居民小区
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可合并设置收集堆放点,由居民小区物管部门负责清运。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在小区出入口或居民集中活动区域,收集后在小区垃圾收集站内暂存。其中可回收物纳入市场回收利用,有害垃圾由环卫部门至各小区收集后纳入危险废物处置系统。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在楼栋口,就近运至垃圾收集站,再由环卫部门运至各生活垃圾转运站。
(二)宾馆、酒楼、饭店和单位食堂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单独分出清运处理;可回收物基本实现源头市场利用;其他垃圾由环卫部门采用小型机动车就近运至垃圾转运站。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
分类收运方案与居住区分类收运方案基本一致。
(四)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垃圾宜采用生化处理机就地处理或纳入厨余废弃物处理厂处理。
(五)道路和公共场所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以废物箱作为投放容器,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分类方式配置分类废物箱,并由保洁人员清理就近运至垃圾收集站。
道路上采用扫路车和洗扫车清扫产生的机扫垃圾应单独转运、分流、处置。结合各社区大型垃圾转运站设置机扫垃圾转运点,最后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填埋。
(六)农村
农业废弃物应在农业部门指导下源头就地利用。装修垃圾及燃煤灰渣就地填埋处理,均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农户源头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村保洁员对生活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分为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就地或就近生态处理后还田;可回收物由乡镇资源回收站回收;有害垃圾按相关规定统一处理;其他垃圾纳入“户集、村收、镇(站)转运”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由城市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节生活垃圾规划
第十二条管理
1.完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提升城市环卫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2.建立经济合理、运行高效、清洁环保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实现垃圾收运的分类化、收集容器化、运输密闭化和处置机械化。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
预测到2025年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50t/d。
第十四条处理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主,卫生填埋为辅,兼顾分类回收利用,厨余垃圾运至厨余垃圾处置中心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收集规划
1.源头减量,有效控制进入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排放量。
2.分类收集,提高废品回收率,减少处理量和便于有害废物单独处理。
3.密闭化运输,减少在运输过程中的垃圾飞扬、污水滴漏等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转运方式规划
采用“垃圾收集点—中型转运站收”二级收运模式。
第三节水域垃圾规划
第十七条管理规划
1.认真履行各级河长制,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处理。
2.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龙河滩涂以及岸坡的公共场地由石柱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龙河水面垃圾的打捞和收运由石柱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5.牛石嵌河、菜地坝河的水面垃圾、岸坡垃圾和龙河的岸坡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处理。
6.船舶垃圾的收集、处理由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八条水域垃圾产生量预测
预测2025年水域垃圾产生量约0.8万t/y。
第十九条收运规划
1.水域垃圾打捞方式以机械为主人工为辅。
2.确保垃圾日集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环境,并接受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4.水面垃圾由清洁船集中至指定地点,转运上岸、沥干、压缩。
第二十条处置规划
通过垃圾运输车经陆路将垃圾运至万朝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第四节厨余垃圾规划
第二十一条管理规划
1.石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中心城区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2.厨余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3.不得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4.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5.不得将厨余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第二十二条城市厨余垃圾产生量预测
预测2025年厨余垃圾产生量约30t/d。
第二十三条收运规划
1.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专用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设置隔油池等设施。
2.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3.厨余垃圾中的经营性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分别单独收集。
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清运厨余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5.厨余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撒落。
第二十四条处置规划
石柱县厨余垃圾运至工业园区厨余垃圾处理中心统一处理。
第五节建筑垃圾规划
第二十五条管理规划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2.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3.加强对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过程的管理,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统一安排消纳处理。
4.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筑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5.有毒有害垃圾和有机垃圾不得进入建筑垃圾填埋场,以免造成二次污染和影响回填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预测2025年建筑垃圾产生量约100万t/y。
第二十七条收运规划
1.建筑垃圾实行公共收集和分类收集。可回收物进入城市回收系统。有毒有害垃圾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督,谁生产谁处置;可回收物进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剩余部分运往建筑垃圾处理场。
2.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八条处置规划
1.建筑垃圾应以回收利用为主,消纳场集中处理为辅。
2.规划石柱县建筑垃圾处理采用土地回填、综合利用和填埋场回填相结合的方式。
3.近期以建设项目内回用受纳为主,填埋场集中受纳为辅,并且注重建筑垃圾源头消减和回收利用;远期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节一般工业垃圾规划
第二十九条管理规划
1.一般工业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工业垃圾应从末端治理逐步转变到全面控制,以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污染控制为工业垃圾基本治理方式。
3.工业垃圾以末端治理为主,并逐步开展全面治理工作,使工业垃圾产生量增长幅度减小。
4.一般工业垃圾由生产企业负责处理;有害工业垃圾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送到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第三十条一般工业垃圾产生量预测
预计到2025年一般工业垃圾产量0.5万t/y。
第三十一条收运规划
1.一般工业垃圾由环境卫生部门代收处理,与生活垃圾混合清运处理。
2.工业垃圾实行全面分类收集,分类方式应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相协调,将工业垃圾分为可回收工业垃圾、不可回收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工业垃圾。
第三十二条处置规划
一般工业垃圾采取材料回收和焚烧发电相结合的综合处理方式。
1.可回收普通工业垃圾由废品回收系统进行回收;
2.不可回收普通工业垃圾运往万朝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3.有毒有害工业垃圾集中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第七节危险品废物规划
第三十三条管理规划
1.石柱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监管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危险废物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4.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统一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危险品废物产生量预测
预测到2025年危废物垃圾产生量约0.2万t/y。
第三十五条收运规划
1.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2.收集、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形态分类包装,并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烂等措施。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工具。
第三十六条处置规划
危险废物由石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送到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理,有害工业收集处理应严格按工业固体废物各类要求进行各类处理。
第八节医疗废物规划
第三十七条管理规划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2.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放置等工作。
3.医疗废物的处理应尽量做到日产日清,做不到日产日清的,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4.医疗废物应放入指定专用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内,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5.禁止转让、盗卖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和扩散。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垃圾产生量预测
预测到2025年医疗废物垃圾产生量约105t/d。
第三十九条收运规划
1.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及暂存处的管理,严禁随意丢弃和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2.医疗废物应采用专用医疗卫生垃圾容器收集,并由专业医疗卫生废物清洁密闭车辆上门收集运输。
3.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4.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第四十条处置规划
医疗废物由石柱县卫生部门负责,送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第九节粪便垃圾规划
第四十一条管理规划
1.粪便清运和处置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对城镇的粪便进行集中化处理。
2.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3.生态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建立粪便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粪便运输车辆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城市粪便产生量预测
预测到2025年规划建成区粪便产生量约105t/d。
第四十三条收运规划
1.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遗撒、滴漏。
2.粪便收集容器贴有明显标识,禁止将粪便与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混合收集、运输。
3.粪便运输应按照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将运往指定的粪便处置场所,禁止随意倾倒粪便。
第四十四条处置规划
近期建造化粪池收集储存粪便,待粪便降解沉淀后,上层清液直接送入污水管网,下层粪渣利用车辆收运后送往粪渣无害化处理厂处理。
远期利用城市污水管网直接将城市粪便污水送往城市污水处理厂与生活污水混合处理。
第十节城市保洁规划
第四十五条机械化保洁作业流程
根据国内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的情况,结合石柱县城市道路特点及质量要求,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为一次普扫、多次清扫(含洗扫)、全天保洁的模式。
1.一次普扫——“四步保洁法”,作业时段为每天清晨4:00时—7:00时。
第一步“扫路”,采用机扫车对道路进行满幅机扫;
第二步“冲洗”,高压冲洗车辆用高压水柱对便道由内向外冲洗;将油污、垃圾等冲到侧石。
第三步“洗扫”,采用洗扫车,让路面、侧石等见本色。
第四步“清理”,专职人员对道路边积水和剩余污物清理。
2.多次清扫
一般情况下每天上午进行一次机械清扫作业,下午进行一次洗扫作业;根据天气和空气质量,每天进行多次洒水(喷雾)降尘作业。
3.全天保洁
由环卫保洁员对街道进行巡回保洁。
第四十六条机械化保洁频次
城区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要求
冬季 |
环卫机械化作业频次明细(次/日) | |||
机扫 |
冲洗 |
洗扫 |
洒水 | |
非季冬 |
≥2 |
≥1 |
≥2 |
≥2 |
冬季 |
≥3 |
≥2 |
≥2 |
≥2 |
第四十七条机械化作业设备
1.机械化作业水平
根据城区规划发展方向,结合目前各片区机械化清扫率和洒水率,规划各街道道路保洁的机械化清扫率应达到90%。
2.车辆类型
车辆类型 道路类型 |
大型洗 扫车 |
中小型 洗扫车 |
大型 扫路车 |
中小型 扫路车 |
高压 冲洗车 |
洒水或 雾炮车 |
宽度≥15米 快车道 |
√ |
|
√ |
|
√ |
√ |
宽度≤15米 快车道 |
|
√ |
|
√ |
√ |
√ |
慢车道 |
|
√ |
|
√ |
√ |
√ |
路边行道树 树冠低车道 |
|
√ |
|
√ |
√ |
√ |
3.清扫车配置规划
结合本规划清扫面积,作业能力,保洁要求配置。
洗扫车 |
扫路车 |
洒水车 | |||
大型 |
中小型 |
大型 |
中小型 |
高压冲洗 |
含雾炮车 |
6 |
2 |
6 |
1 |
4 |
1 |
注:(1)保洁车辆配置数量含已有车辆。
(2)各车型数量还需考虑相应车辆总数20%的备车。
第四十八条机械化保洁作业设施配置
机械化保洁作业车辆大小差别较大,配套设施应适当考虑绿化要求,参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核定测算,供水设施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利用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第三章县域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
第四十九条厨余垃圾处理厂
1.选址要求
(1)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根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厨余垃圾处理中心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2)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城市建成区、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一般不得新建厨余垃圾处理项目。
(3)厨余垃圾处理中心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300米。
(4)厂址选址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综合考虑厨余垃圾处理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5)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6)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残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厂址应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7)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
2.厂址布局
石柱县工业园区C 区,占地约1 hm2。主要服务石柱县城区及周边乡镇,项目建成后石柱县厨余垃圾将不再运到丰都处理。
第五十条医废危废处理中心
1.选址要求
(1)处理中心应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交通方便,不受洪水、滑坡坍塌等地灾威胁,并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
(4)设在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的地区,不会引起当地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厂址应远离居民居住区及大型加油站。
(6)禁止设在下列地区: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洪水区、淤泥区;地灾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下蕴矿区;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区;科学考察研究区;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等。
2.厂址布局
石柱县工业园区C区,用地面积约0.67 hm2。负责接纳县域内医疗废弃物和有害垃圾。
第五十一条再生资源处置利用中心
1.选址要求:
(1)应当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2)设置在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可能性低的地区。
(3)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4)符合石柱县城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
(5)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厂址布局
项目选址在石柱县工业园区C区,建设用地3.33hm2,主要负责接纳县域内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
第五十二条垃圾转运站及环卫基地
1.选址要求:
(1)符合石柱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
(2)符合当地的大气防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的要求。
(3)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4)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较低。
(5)处于地下水贫瘠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区及夏季风主导风向下风向。
2.基地布局
石柱县城区垃圾转运站及环卫基地位于下路街道玉皇殿,占地面积2.33hm2,主要服务于县城建成区垃圾中转,环卫车辆停放。
第四章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
第五十三条公厕规划
1.设置原则
(1)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附建为主、寻找方便、因地制宜、建改并重、卫生适用、以人为本、等级超前、有利排放、环境协调、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2)按照环卫公共厕所、社会开放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三种形式设置公共厕所。
(3)合理设置公共厕所数量,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设置密度达到5座/km2,力争做到布局合理、卫生舒适、生态环保。
(4)提供公共厕所与环卫工人休息场所、垃圾转运站、居住区活动室及健身房、加油站等设施合并建设。
(5)优先在繁华商业中心、居民小区、车站码头、体育馆(场)、广场、街道旁等合理布置公共厕所,并鼓励社会单位(商店、市场等)公共厕所对外开放。
2.设置要求
(1)现状公厕保留。
(2)旧城片区和城南片区新增公厕半径不超过250m。
(3)新城区规划新建区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半径为250m,边缘区域为300m;商业用地设置半径为150m;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设置半径为500m。
(4)2025年中心城区二类或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比例不低于70%。
(5)公厕建筑风格应与中心城区地方风貌相协调,公厕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公厕应设置全县统一的导向标志,宜有箭头标识及距离。
3.设置规划
规划公厕100处,其中新建公厕52座;保留现状48处。
表1 公厕数量配置数量规划一览表
序号 |
组团(片区)名称 |
公厕数量(处) |
备注 |
1 |
城东 |
11 |
其中保留现状5处 |
2 |
鲤塘坝 |
22 |
其中保留现状9处 |
3 |
旧城片区 |
25 |
其中保留现状20处 |
4 |
城南片区 |
17 |
其中保留现状9处 |
5 |
火车站 |
14 |
其中保留现状4处 |
6 |
甑子坪 |
11 |
其中保留现状1处 |
合计 |
100 |
其中保留现状48处 |
第五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点
1.设置原则
(1)每个集贸市场至少应建设一座垃圾收集点;
(2)居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70m;
(3)新建、改扩建的居民小区应按规范要求配套设置垃圾收集点及分类厢房;
(4)垃圾收集点应建设在交通便利、方便收集转运车辆作业的地点,建设地点应满足中型车辆12m的转弯半径要求。
2.设置规划
本次规划生活垃圾收集点338处,各片区分布情况如下表:
表2 生活垃圾收集点配置数量规划一览表
序号 |
组团(片区)名称 |
规划数量(个) |
1 |
城东 |
36 |
2 |
鲤塘坝 |
89 |
3 |
旧城片区 |
66 |
4 |
城南片区 |
65 |
5 |
火车站 |
43 |
6 |
甑子坪 |
39 |
合计 |
338 |
第五十五条废物箱(果皮箱)规划
1.设置要求
(1)废物箱(果皮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2)在商业文化大街、城市道路两侧、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市民和流动人口活动频繁处,应设置美观密闭的废物箱(果皮箱)。
(3)废物箱设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需求,废物箱材料宜选用环保材料,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废物箱材料和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建筑物风格、城市风貌相协调。
2.设置标准
(1)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废物箱按180m/组计;
(2)支路两侧废物箱按300m/组计;
(3)城市步行道、广场、社会停车场、体育场等出入口应设置废物箱,每个公共汽车站应设置1组以上废物箱。
3.设置数量
中心城区共设置2850组废物箱(果皮箱),其中主干道设置600组,次干道设置750组,支路设置500组,步行道设置1000组。
第五章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
第五十六条垃圾转运站规划
1.规划近期使用现有豹子沟垃圾转运站。
2.远期拆除豹子沟垃圾转运站,规划生活垃圾转运站2处。分别是南宾街道双庆社区大面坡组铁路桥旁,占地面积1200m2;万安街道龙坪村红河组华嘴湾,占地面积1200m2。
第五十七条建筑垃圾填埋场
1.选址要求
(1)充分利用地形,对周边环境原则上不产生污染,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2)方便车辆通行且场地规划最小容量大于50万m3。
(3)设在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的地区,不会造成当地群众生活不便,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符合有关标准的排水、消防等设施,场地内可采用管道式沟渠的方式进行排水。
(5)禁止设在下列地区:
生态敏感区;洪水和山洪区;地灾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现状公园绿地和规划公园绿地;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区;科学考察研究区等区域内。
(6)场地进出口及和城乡主干道连接的道路应硬化处理,进出口道路硬化面积不少于200m2,向场内延伸的距离不少于20m。
(7)场地四周宜设置1.8m高的硬质围档。
(8)场内截水沟、沉沙井的设置应符合要求,能保证正常使用。
(9)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车辆冲洗及其他控尘设施应符合要求。
2.建筑垃圾填埋场布局
新建横梁建筑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约13.3hm2,预计规模500万m³。
第六章中心城区其他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
第五十八条道路清扫作业预测
规划2025年石柱县城区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8%。
第五十九条车辆预测
规划2025年石柱县城区需配备12辆环卫车辆,其中厨余垃圾车8辆、冲洗车4辆。
第六十条环卫停车场所规划
规划环卫停车场两处,每处面积不小于3500m2,与垃圾转运站合建。
第六十一条环卫车辆清洗站规划
规划设置4处进城车辆清洗站,每处占地面积为1000m2。
规划设置7处城区车辆清洗站,每处占地面积200m2。
第六十二条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1.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t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3.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4.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垃圾处理处置场所的环卫专用车辆通道应满足8t载重车通行。
5.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第六十三条基层环卫管理机构与专业人员规划
1.根据需要,规划远期结合街道办事处设置基层环卫管理机构。
2.规划环卫从业人员按城市人口的2‰配备,约500人。
3.规划设置26处环卫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各片区情况见下表:
表3 环卫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建设规划
序号 |
组团(片区)名称 |
休息场所设置系数 (个/万人) |
休息场所设置个数 (个) |
单个建筑面积 (m2) |
1 |
城东 |
1.0 |
2 |
20-30 |
2 |
鲤塘坝 |
1.0 |
6 |
20-30 |
3 |
旧城片区 |
1.0 |
5 |
20-30 |
4 |
城南片区 |
1.0 |
5 |
20-30 |
5 |
火车站 |
1.0 |
3 |
20-30 |
6 |
甑子坪 |
0.8 |
3 |
20-30 |
合计 |
— |
26 |
— |
第七章乡镇环卫设施规划
第六十四条规划原则
1.坚持以总体规划为指导,以住建部环卫设施标准为依据,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
2.坚持可持续发展观,从整个城镇的角度进行环卫专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对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合理配置,合理布局环卫收运设施,提高垃圾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避免或减轻垃圾收运系统对环境的污染,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综合整治,改善环境”的原则,在对各种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中,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以人为本,避免污染环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营造舒适、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
4.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规划对环卫设施的设置统筹布局,合理利用中心城区及乡镇的资源,城乡统筹,协调规划避免资源浪费。
第六十五条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化”目标。科学规划,城乡统筹,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优化整合环卫系统,提高垃圾分类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收运清洁环保、处理处置无害,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
2.分类目标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100%;建立乡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
(2)特种固废收运处理体系全面建立;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文明卫生、方法适用。
(3)垃圾收运系统完善,收运效率高。
第六十六条垃圾的类型、收集与处理
乡镇垃圾的类型主要分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水域垃圾、厨余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
生活垃圾:全面实施垃圾分类,可回收物由县环卫主管部门指定回收企业收购、收运处理;厨余垃圾由属地乡镇负责处理;有害垃圾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指定有资质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其他垃圾按照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
建筑垃圾:规划在黄水镇和西沱镇分别设置1座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黄水镇、西沱镇及周边乡镇建筑垃圾,其余乡镇建筑垃圾由各建筑施工单位运输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理。
水域垃圾:长江干流、消落带由县环卫部门处理;其他水域及岸坡由属地乡镇负责处理。
厨余垃圾:近期由乡镇自行处理,远期乡镇收集并转运至厨余垃圾处理场。
工业垃圾:由各工业区收集后运输至相应的处理厂处理。
医疗垃圾:由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收运,再运往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粪便垃圾: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为乡镇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这部分主要通过乡镇污水管网收集,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二为公厕的粪便,这部分主要由各乡镇的粪便车收集后运输至相应的处理机构处理;三为农村地区村民的粪便垃圾,这部分主要用排入生化池用来浇灌农作物等。
生产垃圾:在农业部门指导下,根据属地责任收集处理。
第六十七条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
(一)垃圾转运站
1.垃圾转运站选址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垃圾收集站、转运站等距离周边建筑的间距要求。
(6)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多且交通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的地区。
(7)应满足城镇环境保护和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镇的影响;转运站宜位于城镇规划建成区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及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并符合城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8)统筹考虑服务区域,因地制宜、合理布置环卫收运设施,有利于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的统一运输与调度和系统资源的统一平衡;方便群众和管理,为市民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2.垃圾转运站选址布局
结合总规对各乡镇环卫设施的要求,每个镇设置一个垃圾转运站,转运站位置结合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建设。保留现有龙沙、河嘴、万朝、黄鹤、悦崃、沙子、沿溪、西沱、黄水的9个垃圾转运站。近期建设鱼池、三河、黄水(扩建)、冷水、大歇、三星、六塘、下路街道8个垃圾转运站。
(二)厨余垃圾处置站
1.选址要求
(1)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根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厨余垃圾处理中心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2)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城市建成区、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一般不得新建厨余垃圾处理项目。
(3)厨余垃圾处理中心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300米。
(4)厂址选址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综合考虑厨余垃圾处理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5)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6)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残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厂址应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7)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
2.选址布局
石柱县中益乡华溪村,占地面积0.1km2,日处理厨余垃圾3.5t,投资160万元,主要服务于中益乡及周边乡镇。
(三)公厕
乡镇公厕按照300m-500m设置,工业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建设需与乡镇实际情况相结合。
(四)垃圾收集点
乡镇垃圾收集点按照70m-100m设置。
(五)环卫车辆
环卫车辆设置标准一般为2.5辆/万人,根据各乡镇规划人口配置相应的环卫车辆。分两种情况设置,乡镇人口大于1万人的每个乡镇环卫车辆不少于3辆。乡镇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设置1辆环卫车。
(六)人员配置
石柱县各乡镇环卫从业人员按各乡镇人口的按1‰配备。具体从业人员根据各乡镇的规划人口配置。
第八章环境卫生管理规划
第六十八条环卫管理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属性,环境卫生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作业服务以专业队伍作业服务为主。加强政策引导,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单位参与环境卫生建设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社会化进程。
2.县级统筹,属地负责。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环境卫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标准和政策,加强对全县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考核。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相关行业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3.系统建设,全程管理。加强环卫行业全领域系统设计和建设,树立全过程管理和循环利用理念。从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从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全过程构建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从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实现环卫基础设施高标准建设和规范运行;从作业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宣传引导全过程实现环境卫生无缝隙全覆盖管理。
4.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统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健全农村地区环卫管理和作业服务体系,逐步缩小城乡环卫管理服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5.保障民生,共建和谐。以公众满意为目标,努力向社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环境卫生服务,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卫生热点难点问题,让市民切实享受到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的成果,主动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卫生监督工作,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形成共同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九条环卫管理规划目标
1.初步构建起符合石柱县情的环境卫生管理新模式,实现精细、综合、全程管理,形成城乡环境卫生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努力为市民营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乡环境。
2.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规划、标准体系和常态与应急相协调的管理和作业服务体系,健全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机制,环境卫生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3.全县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方便适用;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处理结构实现优化和调整,处理设施能力满足全县生活垃圾处理需要。
第七十条环卫管理主要指标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率(以2020年为基准)每年降低1至2个百分点,城区垃圾分类率100%,农村垃圾分类呈现规范化、标准化达标管理。全县生活垃圾资源化率55%,无害化处理率100%,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垃圾全量焚烧,基本满足不同成分垃圾资源化处理需求;厨余垃圾处理能力满足资源化处理需求;粪便集中处理率100%。
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80%。
清扫保洁:城市道路车行道机械清扫保洁作业率98%;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达标率100%。
公厕管理:城市公厕密度达标率城区100%,公厕服务质量达标率100%。
第七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逐步理顺县乡二级管理体制,事权逐步下放;加强县级与乡镇协调统筹,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十二条环卫市场化、智慧化及监管体系构建
稳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以“数字环卫管理、数字环卫运营、数字环卫监控”为目标,构建石柱县智慧环卫系统,初步建立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监管智能化管理。
第七十三条环卫作业规范化及队伍建设
逐步提升环卫作业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稳定环卫队伍建设,保障环卫队伍权益。
第七十四条环境卫生应急系统
针对环卫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环卫应急体系,包括自然灾害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事故灾难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其他影响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七十五条环境卫生保护
明确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保护目标,落实本规划实施过程中,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厨余废物收运处理、粪便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等环节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本规划环保可行。
第九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条实施措施
1.政策保障措施
(1)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
本规划是石柱县环境卫生设施领域最上层次的规划,必须纳入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中,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2)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一套完整的与市容环卫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3)深化环卫体制改革,促进生活垃圾产业化发展
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稳步推进环卫体制改革。
2.管理保障
(1)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2)规范项目管理,加快设施建设;
(3)改革体制,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4)加强环卫宣传教育,发动公众参与。
3.技术保障措施
(1)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与评估体系;
(2)组织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4.投资保障措施
(1)明确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资;
(2)通过市场化运营机制拓展资金来源;
(3)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七十七条实施建议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进;
2.大力宣传源头减量化思想;
3.加快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步伐;
4.加强环卫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5.多种途径解决环卫设施用地问题;
6.提高环卫设施建设标准。
第七十八条经费来源
1.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2.多种方式征收城市垃圾处置费
(1)征收垃圾处理费;
(2)对包装产品生产者收费。
3.尝试多元化投资组合
(1)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2)制定优惠的废旧物质回收利用政策。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规划成果内容
本次规划成果包括文件和图纸,文件包括文本、说明书。文本及其相关图纸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十条规划的法律地位
《石柱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发展“十四五”规划》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2020年编制)》的配套专项规划。本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将成为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法规性文件和法规依据,在石柱县内进行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本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与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八十一条规划生效日期
本规划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即行生效。
第八十二条规划变更要求
本规划所涉及的环卫基础设施应纳入石柱县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如需重大调整的,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本规划各项内容的具体运用,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涉及环卫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县域重大环卫工程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用地面积/规模 |
备注 |
1 |
厨余垃圾处理厂 |
座 |
1 |
用地面积1hm2 |
2 |
医废危废处理中心 |
座 |
1 |
用地面积0.67hm2 |
3 |
再生资源处置利用中心 |
座 |
1 |
用地面积3.33hm2 |
4 |
垃圾转运站及环卫基地 |
座 |
1 |
用地面积2.33hm2 |
附表2
县域重大环卫工程设施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序号 |
面积(公顷) |
规划用地性质(代码) |
兼容用地性质(代码) |
容积率 |
最小绿地率(%) |
最大建筑高度(M) |
最大建筑密度(%) |
公共配套设施 |
备注 |
1 |
1 |
U22 |
— |
1.0 |
20 |
50 |
35 |
— |
厨余垃圾处理厂 |
2 |
0.6 |
U22 |
— |
1.0 |
20 |
50 |
35 |
— |
医废危废处理中心 |
3 |
3.33 |
U22 |
|
1.0 |
20 |
50 |
35 |
|
再生资源处理利用中心 |
4 |
2.33 |
U22 |
|
1.0 |
20 |
50 |
35 |
|
垃圾转运站及环卫基地 |
附表3
中心城区环卫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用地面积/规模 |
备注 |
1 |
公厕 |
座 |
52 |
|
2 |
垃圾收集箱 |
个 |
338 |
|
3 |
废物箱 |
组 |
2850 |
|
4 |
垃圾转运站 |
座 |
3 |
|
5 |
生活垃圾填埋场 |
座 |
2 |
|
6 |
建筑垃圾填埋场 |
座 |
1 |
用地面积6hm2 |
7 |
环卫停车场 |
座 |
2 |
每座用地面积3500㎡ |
8 |
进城车辆清洗站 |
座 |
4 |
每座用地面积1000㎡ |
9 |
城区车辆清洗站 |
座 |
2 |
每座用地面积200㎡ |
10 |
基层环卫管理机构 |
座 |
6 |
|
11 |
环卫工人休息场所 |
座 |
26 |
单个建筑面积20~30㎡ |
12 |
厨余垃圾车 |
辆 |
8 |
|
13 |
冲洗车 |
辆 |
4 |
|
附表4
中心城区环卫工程设施(垃圾转运站)用地规划
控制指标一览表
序号 |
面积(公顷) |
规划用地性质(代码) |
兼容用地性质(代码) |
容积率 |
最小绿地率(%) |
最大建筑高度(M) |
最大建筑密度(%) |
公共配套设施 |
备注 |
1 |
0.12 |
U22 |
— |
— |
— |
— |
— |
— |
南宾街道 垃圾转运站 |
2 |
0.12 |
U22 |
— |
— |
— |
— |
— |
|
万安街道 垃圾转运站 |
附表5
乡镇环卫工程设施(垃圾转运站)用地规划
控制指标一览表
序号 |
镇(乡) |
面积(公顷) |
规划用地性质(代码) |
容积率 |
最小绿地率(%) |
最大建筑高度(M) |
最大建筑密度(%) |
公共配套设施 |
备注 |
1 |
西沱镇 |
0.082 |
U2 |
— |
— |
— |
— |
— |
已建 |
2 |
下路街道 |
0.13 |
U2 |
— |
— |
— |
— |
— |
环卫设施用地 |
3 |
黄水镇 |
0.32 |
U2 |
— |
— |
— |
— |
— |
扩建 |
4 |
沙子镇 |
0.2 |
U2 |
— |
— |
— |
— |
— |
已建 |
5 |
鱼池镇 |
0.12 |
U2 |
— |
— |
— |
— |
— |
环卫设施用地 |
6 |
三河镇 |
0.15 |
U2 |
— |
— |
— |
— |
— |
环卫设施用地 |
7 |
临溪镇 |
0.13 |
U2 |
— |
— |
— |
— |
— |
已建 |
8 |
冷水镇 |
0.15 |
U2 |
— |
— |
— |
— |
— |
环卫设施用地 |
9 |
六塘乡 |
0.2 |
U2 |
— |
— |
— |
— |
— |
环卫设施用地 |
10 |
沿溪镇 |
0.1 |
U2 |
— |
— |
— |
— |
— |
已建 |
11 |
大歇镇 |
0.08 |
U2 |
— |
— |
— |
— |
— |
环卫设施用地 |
12 |
万朝镇 |
0.1 |
U2 |
— |
— |
— |
— |
— |
已建 |
13 |
龙沙镇 |
0.06 |
U2 |
— |
— |
— |
— |
— |
已建 |
14 |
悦崃镇 |
0.05 |
U2 |
— |
— |
— |
— |
— |
已建 |
15 |
黄鹤镇 |
0.08 |
U2 |
— |
— |
— |
— |
— |
已建 |
16 |
三星乡 |
0.12 |
U2 |
— |
— |
— |
— |
— |
环卫设施用地 |